个人所得税的所属期,个人所得税税款所属期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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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3-05-12
期间是指纳税人的收入所属的期间。
所得期间,是指扣缴义务人支付纳税人应纳税所得额的时间,即支付所得的当月。
李于2019年3月加入A公司,其工资情况如下:
1.假设李3月份的工资在当月25日发放。
分析:
薪资期间:3月
薪资期间:3月(实际发放为3月)
纳税申报期:4月征收期(一般在4月15日前)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代缴的税款,应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因此,扣缴义务人于2019年3月实际缴纳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于2019年4月进行扣缴申报(即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俗称“明细申报”)并缴纳税款。这个时候这个税的纳税月份应该是2019年3月。
在个人所得税记录上,李在A公司的第一个月是3月。
2.假设李3月份的工资是4月10日发的。
分析:
薪资期间:3月
薪资期间:4月(实际发放为4月)
纳税申报期:5月征收期(一般在5月15日前)
根据现行个人所得税法规定,扣缴义务人每月代扣代缴的税款,应于次月15日内缴入国库,并向税务机关报送扣缴个人所得税申报表。因此,扣缴义务人实际已于2019年4月缴纳了“工资、薪金”和“劳务报酬”等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应进行扣缴申报(即填写《个人所得税扣缴申报表》,俗称“明细申报”),并于2019年5月缴纳税款。这个时候这个税的纳税月份应该是2019年4月。
在个人所得税记录上,李在A公司的第一个月是4月,而不是3月,这与一般的理解不同。
例外情况
企业的工资下月发放。如果5月份成立企业,5月1日起核定税种,6月份申报5月份发放工资的个人所得税,但企业没有5月份需要发放的工资怎么办?
这可以先把5月份的个人所得税申报为零,然后到了7月份的征收期,就可以在6月份申报5月份发放的工资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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