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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票据权利时效的下列表述中,票据权利时效通俗理解

  票据权利是一种担保权利,与票据密不可分。票据权利的发生是制作票据的必要条件,票据权利的转让是交付票据的必要条件,票据权利的取得是取得和占有票据的必要条件。持票人只有取得票据,才能取得并享有票据权利。003010规定了票据取得的两个基本条件:一是持票人取得票据必须是善意的、恶意的或者有重大过失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比如规定票据是以欺诈、盗窃、胁迫等手段取得的。或者是恶意取得票据的,不得享有票据权利;持票人因重大过失取得不符合本法规定的票据的,不享有票据权利。第二,持票人取得票据时,必须支付对价,对价是指票据双方认可的相应对价。无对价取得的汇票,不享有优于其前手的权利。在两个基本条件下,持票人获得票据的方式大致有以下四种:

   (1)按票。出票行为是指“出票人签发票据并交付给收款人的行为”(《票据法》第二十条)。它是票据权利创设的基础,也是其他票据行为发生效力的必要前提和绝对条件。

  但出票行为取得的票据权利也受到一定的限制,即在出票人无票据行为能力的情况下,出票人不承担票据责任;此外,以盗窃、胁迫、欺诈等恶意或者重大过失取得票据的,出票人对直接相对人或者取得人不承担票据责任,但对善意持票人承担付款责任。

   (2)通过转让获得。根据民法理论,一般债权可以通过让与取得。作为票据债权的一种,它也具有这一特点,而作为有价证券,它的转让比一般债权更方便、更灵活。比如票据权利转让时无需通知票据债务人,新债权人一般不承担原债权人的瑕疵。因此,通过转让取得票据权利是最常见的取得票据权利的方式。

   (三)根据其他合法原因取得的。根据《票据法》的规定,持票人可以因税收、继承、赠与、企业分立、合并、企业破产、财产清算等法定事由取得票据权利。

   (4)善意取得。这里的“善意取得”是指票据受让人根据《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转让方式,从无权处分人处善意取得票据,从而享有票据权利的一种法律制度。就权利的取得方式而言,善意取得应属于“让与取得”,但又不同于一般的让与取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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