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什么叫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什么是非增值税项目

  在企业经营过程中,对外支付的大部分成本费用都需要对方开具发票(对方是个人,需要税务机关开具)。如果对方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应税行为,是否不需要对方开具发票?

  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8年第28号,以下简称“28号公告”)的规定,虽然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支出项目不属于应税项目,但按照国家税务总局规定能够开具发票的,可以将发票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践中,有哪些支出不是应税项目,但对方必须开具发票?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发票管理若干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45号,以下简称“45号公告”)和税务总局规定,不属于增值税应税项目但需要开具发票的,包括以下13种情况:

   1.预付卡销售和充值(注:实践中常见的各类购物卡均属于此类,但在支付具体税前费用时,各地一般要求企业获取购物卡的消费明细);

   2.销售自行开发的房地产项目的预付款;

   3.已申报缴纳营业税,未补开发票;

   4.征收印花税;

   5.征收车船使用税;

   6.融资售后回租承租人出售资产;

   7.资产重组涉及的房地产;

   8.资产重组涉及的土地使用权;

   9.代理进口免税商品的付款;

   10.有奖发票奖金支付;

   11.自来水不征税;

   12.建筑服务预付款;

   13.收取民航发展基金。

  除上述情况外,企业在日常经营中发生的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的其他费用,无需对方开具发票。根据28号公告的规定,对方为单位的,应当以对方开具的发票以外的其他外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对方为个人的,以内部凭证作为税前扣除凭证。

  实践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卖方公司违约,向买方公司支付违约金(下同)。买方公司收取违约金的行为不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因为买方只是履行合同的付款义务,并未向卖方提供任何服务或销售货物),也不属于45号公告所列非应税项目需要开具发票的情形。这种情况下,买方只需要给卖方开具收据就可以领取违约金。根据28号公告的规定,卖方可以将此收据作为违约金税前费用的扣除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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