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修改 废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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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3-05-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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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年)
【法规名称】实施国际版权条约的规定(2002年)【颁布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版权局【文件编号]国务院令第105号【颁布日期】2002年2月20日【实施日期】2002年2月20日【效力属性】生效【正文】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2002)石宗元主任2002年2月20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以下简称《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制定本办法。第二条为促进我国软件产业的发展,提升我国信息产业的创新能力和竞争力,国家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鼓励软件登记,并对已登记的软件给予优先保护。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软件著作权登记、软件著作权独占许可合同和转让合同。第四条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的著作权人以及继承、转让或者继承软件著作权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的申请人应当是软件著作权独占许可合同或者转让合同的当事人。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外国人或无国籍人的申请人或申请人之一。第六条国家版权局主管全国软件著作权的登记管理工作。国家版权局认可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为软件登记机构。经国家版权局批准,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在地方设立软件登记办公室。第二章申请登记第七条申请登记的软件应当由原著作权人独立开发或者修改,在功能或者性能上有重要改进。第八条共同开发的软件的著作权登记,可以由全体著作权人协商办理,并可以指定一名著作权人作为代表。著作权人不能协商一致的,任何著作权人可以在不损害其他著作权人利益的情况下申请登记,但应当注明其他著作权人。第九条申请人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规定填写的软件著作权登记申请表;(二)软件的标识材料;(3)相关证明文件。第十条软件鉴定材料包括程序鉴定材料和文档鉴定材料。程序文件的标识材料应由源程序和任何种类的文件前后连续30页组成。如果整个程序和文档少于60页,应提交整个源程序和文档。除非另有说明,程序每页至少要有50行,文档每页至少要有30行。第十一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应当提交下列主要证明文件: (一)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身份证明;(二)有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的,提交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三)经原软件著作权人许可,在原软件上开发的软件,应当提交原著作权人的许可证书;(四)权利的继承人、受让人或者继承人应当提交权利继承、受让人或者继承的证明。第十二条申请软件著作权登记的申请人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作为例外交存认证材料: (一)源程序的前30页和后30页,其中保密部分用黑色宽斜线覆盖,但覆盖部分不得超过所交存源程序的50%;(2)源程序的前10个连续页,加上源程序的任何部分的50个连续页;(3)目标程序前后连续30页,加上源程序任何部分连续20页。作为例外情况交存文件的,参照前款规定办理。第十三条申请人登记软件著作权时,可以申请封存源程序、文件或者样本。除申请人或者司法机关外,任何人不得启封。第14条缔约方
第十五条注册申请被批准前,申请人可以随时请求撤回申请。第十六条软件著作权登记人或者合同登记人可以对登记事项进行变更或者补充。申请变更或者补充登记时,申请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按要求填写的变更或者补充申请表;(二)注册证书或证明复印件;(3)与变更或补充相关的材料。第十七条登记申请书应当使用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制定的统一格式,并由申请人盖章(签名)。申请表应用中文填写。如果提交的所有证书和证明文件都是外文的,应附中文译本。申请文件应使用国际标准A4型297毫米210毫米(长宽)纸张。第十八条申请文件可以直接提交或者挂号邮寄。申请人提交相关申请文件时,应当注明申请人和软件的名称,有受理号或者注册号的,应当注明受理号或者注册号。第三章审批第十九条本办法第九条、第十四条所指的申请,以收到符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的材料之日为受理之日,并书面通知申请人。第二十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应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审查完毕。申请符合《条例》和本办法要求的,予以注册,颁发相应的注册证书,并予以公告。第二十一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注册,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一)表格内容不完整、不规范,在规定期限内未补正的;(2)提交的认证材料不是《条例》中规定的软件程序和文件;(三)申请文件中出现的软件名称与权利人签名不一致,且未提交证明文件的;(四)申请登记的软件权属有争议的。第二十二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要求申请人补正其他登记材料的,申请人应当在30日内补正。逾期未补正的,该申请视为撤回。第二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国家版权局可以撤销登记: (一)司法最终判决;(二)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第二十四条中国版权保护中心可以根据申请人的申请撤销注册。第二十五条登记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的,可以申请补发或者换发。第四章软件登记公告第二十六条除本办法另有规定外,任何人都可以查阅软件登记公告和可以公开的相关登记文件。第二十七条软件登记公告的内容如下: (一)软件著作权登记;(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的登记事项;(三)注销软件登记;(四)其他事项。第五章费用第二十八条申请软件登记或者办理其他事项。
项,应当交纳下列费用:(一)软件著作权登记费;(二)软件著作权合同登记费;(三)变更或补充登记费;(四)登记证书费;(五)封存保管费;(六)例外交存费;(七)查询费;(八)撤销登记申请费;(九)其他需交纳的费用。具体收费标准由国家版权局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规定并公布。第二十九条申请人自动撤回申请或者登记机关不予登记的,所交费用不予退回。第三十条本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通过邮局或银行汇付,也可以直接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交纳。第六章 附则第三十一条本办法规定的、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各种期限,第一日不计算在内。期限以年或者月计算的,以最后一个月的相应日为届满日;该月无相应日的,以该月的最后一日为届满日。届满日是法定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的第一个工作日为届满日。第三十二条申请人向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以寄出的邮戳日为递交日。信封上寄出的邮戳日不清晰的,除申请人提出证明外,以收到日为递交日。中国版权保护中心邮寄的各种文件,送达地是省会、自治区首府及直辖市的,自文件发出之日满十五日,其他地区满二十一日,推定为收件人收到文件之日。第三十三条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其他正当理由,延误了本办法规定或者中国版权保护中心指定的期限,在障碍消除后三十日内,可以请求顺延期限。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国家版权局负责解释和补充修订。第三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更多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 修改 废止,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二十二条相关信息请联系北京鑫企网工商注册代理网客服,一站式代理北京公司注册和北京注册公司等新公司注册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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