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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则股权激励引发纠纷的案例分享

,又称期权激励,是企业为了激励和巩固核心团队而推行的一种长效机制。现在这种激励员工的方法越来越普遍。一般来说,这是一种有条件的激励。例如,员工需要在公司工作多年或完成特定目标才能获得奖励。当被激励的员工符合激励条件时,即可成为公司股东,享有股东权益。 .

但是,在这种新型激励模式的实际运行中,出现了很多新的争议。让我们通过案例分享,初步了解此类纠纷涉及的法律问题。

一、case 情况

原告王思培称,其曾任被告佛山市秀谷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秀谷公司)百花店的经理。工作期间,原告与被告签订了《股权授予协议》并交纳了保证金3.2万元,随后原告获得了百花电持有的平台4万股期货股。

2021年6月,双方解除劳动关系后,原告要求被告退还押金32000元,但被告认为原告无权要求退还押金。原告为维护自身权益,向广州省佛山市禅城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索赔:1、发布王思培与秀谷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签署的《股权授予协议》; 2.秀谷公司退还期权保证金32000元及相应利息(利息自诉讼之日起收取)同期中国人民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日) ; 3.本案诉讼费用由秀谷公司承担。

被告修谷公司辩称:本案属于劳动争议案件,必须经过劳动争议仲裁前置程序,法院不能直接判决。 《股权授予协议》明确规定,王思培作为员工参与股权激励计划,必须根据其个人业绩决定参与和分配的综合股权激励计划。可见,本案期货股票只能以员工身份持有,其现金必须根据员工出勤、绩效等指标确定,即本案纠纷实际上是基于劳动关系。王思培根据股权授予协议取得的收入,实际为劳动报酬,应属于劳动仲裁范围。

二、法院查明事实

王思培是秀谷公司百花店的经理。 2015年12月4日,双方签署了《股权授予协议》,规定秀谷公司股权激励委员会根据《股权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将王思培列为股权激励对象之一。激励对象,并给予一定数量的股权平台。分享激励股以示激励。王思培获授百华电2015年窗口期持有的平台期货股份(数量4万股,保证金3.2万元),于2015年12月31日前支付。

本协议签署时,秀谷公司百花店参股平台期货股份总股本为1000万股。秀谷公司有权按照《股权激励计划》所列方法对王思培进行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调整其股息收入和现金增值收入,并有义务足额支付股息。准时。双方确认,王思培支付的32000元已汇入修谷公司法定代表人朱凤宇的个人账户。

2021年9月9日,王思培通过委托代理人向秀谷公司发出委托书,认为其已于2021年6月辞职,要求终止《股权授予协议》并返还3.2万股权袁秀谷公司于2021年9月10日确认签收上述邮件。

还查到,王思培的社保缴费记录显示,缴费到2021年6月北京分公司注销确认劳动关系案例,2021年6月以后就没有缴费记录了。

三、 庭审意见

双方签署的《股权授予协议》代表双方真实意思,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对双方具有法律约束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调解纠纷仲裁法》第二条的规定,因确认劳动关系、追索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用、经济补偿或者补偿等发生的纠纷,属于劳动争议的范围。并应进行劳动仲裁程序前处理。

但是,王思培在本案中主张的是按照《股权授予协议》支付的保证金,而不是因劳动关系产生的奖金、分红,属于劳动报酬支付。其依据是双方履行《股权授予协议》。 》过程中发生的纠纷,本案的原因应为合同纠纷。书面提醒不成功后,王思培有权要求解除合同并退还定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九十六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应当通知对方。合同由自己通知。到达对方时解决。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双方于2015年12月4日签署的《股权授予协议》约定于2021年9月10日解除,修谷公司未按合同约定退还押金的,应承担违约责任。王思培辩称,自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的利息,是对其自身权利的法律制裁,一审法院实例支持这一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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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二条(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九十四条、第九十六条、第六十四条)根据对文章第一段,判断如下:

一、王思培与秀谷公司于2015年12月4日签署的《股权授予协议》于2021年9月10日取消;

二、秀谷公司将在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向王思培返还32000元及利息(以32000元计算,根据中国人民银行贷款自2021年9月19日起计算)期利率)至被告实际还清之日)。

三、案件受理费300元,由秀谷公司承担。

被告不服,向广州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经审理认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纠纷与劳资纠纷的关系总结

从上述案件中法院的审理思路不难看出,股权激励不属于劳动法的调整范围,不属于劳动争议。其本质是基于公司股东所享有的利益。权利人能否成为股东,应当依据《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而不是依据职工身份的权利。例如,有些股权激励计划是给员工正式的工商注册股份,或者在这种情况下,员工必须支付一定的投资才能获得股权奖励。

但仍有不同意见认为,部分股权激励方式表现为劳动报酬激励的形式,难以界定是否属于劳动争议。例如,现实中,一些企业利用“现金分红权”来激励员工。当员工不需要投资时,股息直接被视为工资、奖金和佣金。这可能是一场“劳资纠纷”。

或者,当公司与员工签订雇佣合同时,将工资和股权激励都写在一份合同中。后来,双方在工资、股权激励等问题上发生纠纷,纠纷发生时,该员工并未成为工商注册会员。对于股东来说,劳动仲裁和法院很可能作为劳动争议一起处理。

所以股权激励纠纷和劳动争议的区别应该根据具体情况来分析。即使部分地区法院将员工股权激励纠纷提交劳动争议法院受理,也不代表股权激励纠纷的原因是劳动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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