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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2021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典型案例发布

本报报道(记者 甘曦)近日,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发布了2021年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十大典型案例,包括特殊工时、竞业限制、履约、变更、终止等。劳动合同、常见的劳动人事纠纷,如离职证明的开具、经济补偿金的计算基数、劳动合同的解除等,对于促进用人单位依法合规就业,引导劳动者保护劳动者权益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依法合理维护劳动者权益,预防和减少劳动人事纠纷。

Tang 于 2012 年 8 月 1 日加入一家电子公司担任焊工。他的工作地点在北京。双方签订了为期5年的劳动合同。 2021年1月,根据北京市整治整治推进方案和区具体实施政策要求,电子公司决定将生产部门全部搬迁至河北某市。同月,公司向生产部全体员工下发了《生产部员工搬迁调查表》,征求意见。唐先生表示愿意在公司搬到新的工作地点,并要求增加40%的工资和住宿补贴。电子公司表示,可以安排两地上下班班车,加薪10%。此后,双方多次就搬迁等事宜进行谈判,但始终未能达成协议。 2021年3月12日北京分公司注销确认劳动关系案例,电子公司向唐发出解除劳动合同的通知。公司以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双方未能就变更劳动合同达成一致为由,解除与唐某的劳动合同,并向其支付了工资。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随后,唐某申请仲裁,要求电子公司就非法解除劳动合同给予赔偿(差额)。经开庭审理,仲裁委员会认为电子公司与唐某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符合《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三))的规定,裁定驳回唐某的仲裁请求。

关于“订立劳动合同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是什么意思,原劳动部《关于部分规定的解释》第26条第4款解释,即“本条中“客观情况”是指:企业搬迁、合并、企业资产转让等不可抗力或其他使劳动合同条款无法全部或部分履行的情况发生,排除本法第二十七条所列客观情况。在这种情况下,电子公司生产部的搬迁,确实是政府政策的变化造成的。这是在签订劳动合同时无法预见的客观情况。因此,当双方无法就劳动合同变更达成协议时,电子公司可以行使单方终止权。

除本案外,这十大案件还包括: 不得滥用特殊工时损害劳动者合法权益;不享受当年带薪年假的劳动者,必须符合法定条件;确实,因纠纷导致欠薪不构成强制解除合同的理由;用人单位事后不得主张竞业禁止协议无效;用人单位以欺诈手段骗取工资的,取消其合法性;辞职证明中不得包含对员工不利的内容;转让私人欺诈利益的,依法赔偿用人单位损失;经济补偿三双帽基数执行新标准;不合格的事业单位在试用期内有权不被录用。

据悉,这是北京第五次发布典型仲裁案件。为便于理解,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也对这十个典型案例进行了解读分析。

近年来,北京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机构以规范化、标准化、专业化、信息化为重点,不断提高劳动人事争议处理的有效性。今年前三季度,全市劳动人事纠纷仲裁机构受理劳动人事纠纷案件9.3万余件北京分公司注销确认劳动关系案例,同比增长37.4%,结案率达到90.2%,调解率达到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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