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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积分落户政策公布 在京连续缴纳社会保险需满7年

北京市政府今日正式发布《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自2021年1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政策总体框架为“4+2+7”,即4项资质、2项基本指标和7项指导性指标。 4个条件包括:持有北京居住证、未满法定退休年龄、连续7年在京缴纳社会保险、无犯罪记录。

在官方文件中,申请人年龄的“门槛”从不超过45岁改为“不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同时,还增加了年龄指数和分数:“如果申请人年龄不超过45岁,则加20分。” .

在学历指标设置上,大专毕业生的积分从初稿的9分提高到10.5。本科生保持不变,硕士和博士的分数低于选秀中的分数。得了 1 分和 2 分。

该文件还明确了荣誉表彰指标和分数。获得下列荣誉和表彰之一的,给予20分: 入选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国家道德模范或资本道德模范;民族英雄模范 还是首都勇敢的好公民。国家表彰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不累积积分。

与征求意见稿相比,官方文件还删除了行业就业、搬迁六区居住就业、企业信用记录等部分扣除指标。

按照规定,积分每年申请一次结算。为使积分结算政策的实施更加“阳光透明”,文件明确规定积分达到规定值的申请人必须通过公示环节才能落户。在政策实施过程中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取消当年和未来5年的申请资格,已落户的也取消。

北京市积分落户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条为深入贯彻落实户籍制度改革精神,坚持和强化首都战略定位,进一步加强人口服务和管理,逐步有序推进常住人口落户在京长期稳定就业、生活,与本市紧密结合的人员,本办法是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的。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积分结算,是指建立指标体系,对各项指标赋予一定的价值。总分达到规定值的申请人可以申请在本市永久居留。

第三条坚持公平公正、总量控制、库存优先、有序推进的原则,稳步实施积分结算政策。

第四条申请积分结算的申请人应同时满足以下条件:

(一)持有本市居住证;

(二)未超过法定退休年龄;

(三)In Beijing已缴纳社会保险7年及以上;

(四)无犯罪记录。

第五条积分落户指标体系包括合法稳定就业、合法稳定居住、教育背景、就业居住地区、创新创业、税收、年龄、荣誉认可、守法记录等指标。总分为各项指标的累计得分。

(一)合法稳定的就业指标和分数

申请人与在京用人单位签订正式劳动合同并连续工作1年以上,或在京投资设立企业并连续经营1年以上,或以个人身份在京注册连续经营1年及以上的工商户;以连续缴纳社保年数作为合法稳定就业年限的评分标准,连续缴纳社保年积3分。

(二)legal 稳定居住指标和分数

申请人有自己的已取得本市房屋所有权证的住宅;或者签订正式的房屋租赁合同,合法出租符合登记备案等相关规定的住宅,并依法纳税;或住在用人单位提供的合法产权宿舍。申请人必须连续居住1年及以上。在自有住宅中连续居住一年累积1分,在合法租赁住宅和单元宿舍中连续居住一年累积0.5分。连续居住期间超过社会保险期间的,以连续社会保险期间为连续居住期间。

(三)教育背景指标和分数

获得教育部认可的国民教育系列和学历(学位)的申请者将获得相应的积分。具体积分标准为:大专学历(含高职)10.5分,本科、本科15分,硕士研究生26分,硕士、博士学位37分。学历(学位)的认定以申请人取得的最高学历(学位)为依据,不得累计。取得学历(学位)期间连续参加社会保险和连续居住的积分,不累积学历(学位)积分。

(四)职住区域指标及得分

自本办法实施以来,申请人的居住地从本市六区(东城区、西城区、朝阳区、海淀区、丰台区、石景山区)迁往本市其他行政区域的, 1 每年加2分,最多6分。如果申请人的工作和居住地从本市第六区转移到本市其他行政区域,每满一年加4分,最多12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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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创新创业指标及得分

在科技、文化、创新创业等领域获得国家级或市级奖项的申请者,将获得相应的加分。其中,国家级奖励最高可加12分单位公司名称变更了怎么积分落户北京,本市市级奖励最高可加6分。只计算最高分,不加分。

在国家高新技术企业担任高级管理人员或核心技术人员,在持股比例和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每工作满一年给予2分,最高6分。

在认可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投资或受聘符合一定条件的初创企业,并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满足一定条件的申请人,每次投资或者就业满1年加2分,最高6分。

已投资或受雇于公认的科技企业孵化器和众创空间、技术转移服务机构、专业技术服务机构,并在投资金额、持股比例、工资收入等方面符合一定条件的申请人,投资或工作满一年加一分,最多加三分。

以上创新创业指标的积分不累积,同时满足多个积分的只计算最高分。

(六)Tax Index and Score

近3年连续纳税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加6分:工资、薪金、劳动报酬个人所得税年均税额在10万元以上;投资者、有限责任公司的自然人股东、合伙企业的出资人,以企业已缴纳的税款为基础,按出资额计算纳税额,平均每年缴纳20万元以上的税款。以上情况不累积积分。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对有涉税违法记录并申请积分结算的个人、企业法人和个体经营者,每笔记录扣12分。

(七)age 指标和分数

如果申请人未满45周岁,加20分。

(八)荣誉和认可指标和分数

获得以下荣誉和表彰之一的,给予20分:被评为省部级以上劳动模范;国家道德模范或资本道德模范;民族英雄模范或首都好市民。国家表彰另有规定的,按照国家规定执行。以上情况不累积积分。

(九)Compliance 记录指标和分数

自本办法实施之日起,申请人因违反本市有关法律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的,每条行政拘留记录扣30分。

第六条 市有关部门另行制定积分结算管理办法实施细则,包括积分结算指标的具体认定标准和政策实施的具体操作流程。

第七条 结算的积分每年适用一次。符合第四条规定的申请人,可以向用人单位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当向有关部门统一申报。

第八条市政府根据年度人口控制情况,每年向社会公布安置点的价值。市有关部门将根据申请人的积分状况和落户点,初步确定年度积分落户人员,并向社会公布积分情况。公告通过后,申请人可以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在本市永久居留。

第九条符合积分落户条件的申请人,其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未成年子女可随迁落户;配偶、父母按本市现行亲属安置政策申请安置。

第十条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应当依法履行职责。安置点工作中存在徇私、滥用职权、索贿等行为的,由单位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单位公司名称变更了怎么积分落户北京,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申请人及其所在单位应当保证所提供的申请材料的真实性。申请材料弄虚作假的,取消申请人当年及以后5年的积分登记申请资格;已办理登记手续的,予以注销。如用人单位协助提供虚假材料,当年及未来5年内不受理积分登记申请。上述情形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根据本市经济社会发展实际,市有关部门应当及时提出积分结算指标体系调整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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