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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东变更是否影响公司探矿权的行使?

一、引言

股东变动是否影响公司行使探矿权?公司主要资产为探矿权的,公司股权转让后,收购方支付全部转让款,收购方以《公司收购协议》为由起诉确认无效并退还转让款探矿权的转让未经有关部门批准。 , 法院将依法驳回收购人的诉讼请求。

二、case 简介

对当前公司的请求:

1、确认《公司收购协议》无效; 2、责令易升返还3450万元的“股权转让款”。

三、案件主要争议

股东变动是否会影响公司探矿权的行使?

四、法院判决结果

原审法院经审理认为,本案系当事人因《公司收购协议》引起的股权转让合同纠纷。双方签署《公司收购协议》后,为履行协议,便利股权变更的工商登记手续,易盛公司原股东李国辉、李长友签署了《股权变更协议》。与王庚寅、杨承宗的《转让协议》,受东魏指使。公司按照约定将股权转让款汇入亿升公司指定账户,并办理了亿升公司股权的工商变更登记手续。本次股权转让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七十一条的规定,合法有效,应受法律保护。对于东威主张双方签订的《公司收购协议》所称股权转让实际上是探矿权转让的主张,法院认为,双方股权转让是现实的、真实的,因为双方在“公司收购协议”。探矿权转让行政审批程序的权利义务未约定。事实上,没有必要通过它们。本次股权转让未变更探矿权人,探矿权仍以亿盛公司名义且未发生变更;变更登记手续也已完成,表明股权转让已获得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确认。因此,东伟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北京公司变更股权规定,不能成立北京公司变更股权规定,不予支持。

五、思考这个案例

本案中,《公司收购协议》是易进公司与王庚银、易盛公司受东威公司委托签订的合同。本协议不违反法律法规,应视为合法有效。东威公司认为,益盛公司的股权转让实际上是探矿权的买卖,违反了矿产资源法和合同法的规定,应为无效合同。由于《公司收购协议》约定了探矿权的转让,但并未实际发生探矿权人的转让,涉案的探矿权仍是亿盛公司的主要资产。股权完成工商变更登记后,东威公司实际为探矿权所有人。虽然《矿产资源法》等行政法规对探矿权转让规定了相应的行政审批程序,但对矿业企业股权转让没有强制性规定,因此董公司对合同无效、返还转让款的索赔不足,如果转让方股权转让中出现矿产产权质量问题,可通过其他诉讼解决。

相关法律规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

第六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指定的探矿作业区进行规定的探矿作业,并有权优先取得探矿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拥有完成规定的最低探矿投资后,经依法批准,探矿权可以转让给他人。

(二)已取得矿业权的矿业企业,因业务合并、分立、合资或合作经营,或出售法人资产等情况,需要变更矿业权主体的变更法人资产产权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开采。

禁止以营利为目的转售探矿权、采矿权。

《探矿权采矿权管理办法》

第三条 除按照下列规定转让外,探矿权、采矿权不得转让:

(一)探矿权人有权在指定的探矿作业区进行规定的探矿作业,并有权优先取得探矿作业区内矿产资源的采矿权。探矿权人拥有完成规定的最低探矿投资后,经依法批准,探矿权可以转让给他人。

(二)已取得矿业权的矿业企业,因企业合并、分立、合资、合作经营,或者出售企业资产等情况,需要变更矿业权主体的变更法人资产产权的,经依法批准,可以将采矿权转让给他人开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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