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北京代办公司 >

北京广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

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

(2008)丰民初字第20546号

原告北京广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为北京市丰台区长新店杜家坎南路26号。法定代表人徐哲辉,经理。李格新律师,北京宜兴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徐永刚,单位经理。被告北京京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靶场路1号。法定代表人 李江,经理。

原告北京广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被告北京京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已受理销售合同纠纷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由法官王永斌担任唯一法官,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北京广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的代理人李格新、徐永刚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北京京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参加诉讼。该案现已结案。

原告北京广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主张:原告是一家销售机电设备、橡胶制品、五胶化工产品的企业,与被告有业务往来北京京藤幕墙有限公司变更通知书,原告为被告供货. 经原、被告于2006年10月20日和解,被告仍有未支付货款234199.43元。和解后,被告先后向原告采购货物,期间支付了部分货款。截至目前,被告尚有238936.03元未清偿。因此,要求被告支付238936.03元及利息(自2006年10月21日至支付之日,按欠款计算北京京藤幕墙有限公司变更通知书,按同期银行存款利率计算),并承担诉讼费用。针对上述事实,原告提供了对账表1份、发票1张、发票1张、提货单13张作为佐证。

经审理,本院确认了原告提交的证据。

本院认为: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当事人有权对对方当事人提交的证据进行答辩和质证。本案被告北京京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被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视为放弃抗辩和质证的权利。原告北京广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要求支付给付利息的请求,本院予以支持。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北京京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北京广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238936元3分钱。二、北京京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自2006年10月21日至次日)向北京广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支付利息。支付时,以欠款为基数,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企业存款利率计算)。未在本判决规定的期限内履行付款义务的,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九条的规定加倍计算。案件受理费2517元,由北京京腾幕墙工程有限公司承担(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缴纳)。对本判决不服的,可以自判决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提出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交副本,缴纳相应的上诉案件受理费,并上诉至北京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申诉期满后七日内未缴纳申诉案件受理费的,申诉自动撤回。

法官王永斌

2008 年 10 月 13 日

文员卢松宁


北京广盛中天机电设备有限公司与北京京藤幕墙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推荐阅读:

「杭州公司变更」北京公司注册如何填写经营范围

大成基金北京理财中心(朝阳门)办公地址变更的公告::全景基金频道

北京公司经营范围变更详细流程 难得一见

北京培训公司转让 北京各区培训公司转让

公司住所变更,公司注册地是不是同步变更?

PPP项目公司设立与股权变更

通州区商贸变更股东流程 一对一服务

提供北京工商局备案的公司注册地址出租

北京新参保单位网上登记方式

朝阳大屯地址变更公司代办要多久


  • *免责声明: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果文章内容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经核查后会立即删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