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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区教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区(区)税务局、区委组织机构、区民政局、区财政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区交通局委员会、区市场监督管理局、区公安局交通管理局、民办普通高等学校、独立学院、民办非学历高等教育机构:

为贯彻落实《教育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的通知》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 》等文件,规范民办学校注册为营利性法人。 ,经市领导专项研究批准,现将《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类型变更实施办法(试行)》印发,请遵照执行。

北京市教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编制委员会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

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员会

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

2021 年 12 月 10 日

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法人登记类型变更实施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务院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兴办教育促进健康教育的若干意见》民办教育发展》、《民办学校分类注册实施细则》、《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实施细则》、《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社会力量参与的实施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教育促进民办教育健康发展》、《北京市民办学校分类登记办法》、《北京市营利性民办学校监督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制定这些措施。

第二条法人登记变更类型(以下简称变更登记)是指将现有民办学校按照相关规定由非营利法人变更为营利性法人。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

现有民办学校(以下简称“学校”)是指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布前北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后怎么到税务局变更,经我市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2021.

第三条实施变更登记应当遵循以下工作原则。

(一)自愿选择,自行注册。学校主办方(如无主办方为学校)自愿选择将学校注册为非营利或营利性法人。学校自愿完成变更登记手续。

(二)顺利变更,权益保护。学校选择变更注册的,应当进行财务清算,依法明确资产归属,缴纳相关税费,重新注册,并继续办学。在变更注册期间,保证学校的教育 知情权、表达权、监督权以及教职员工、教职员工和组织者的各种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国有资产,防止国有资产流失。

(三)科学引导,加强统筹。政府部门科学引导学校变更登记,加快完成条件成熟学校变更登记手续。加强政府部门政策协调和工作协调,沟通信息部门之间,主动协调工作。市级由北京民办教育联席会议协调,区级由区政府协调。

第二章基本程序和要求

第四条变更登记的基本程序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pre-application。学校向办学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决策机构批准的意向书。

(二)金融清算。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法人登记机关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自主清算资产,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报告。清算和处置国有资产,必须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批准;处置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必须经法人登记机关和捐赠人批准。

(三)正式申请。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正式申请及相关材料。

(四)新办学许可申请,注册新的营利性法人。学校以拟设立的营利性法人的名义,向审批机关申请新办学校办证,同时退还办学证。原办学证依法注销。新办学证加注“现有民办学校”字样,学校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依法设立新的营利性法人。

新的营利性法人设立后,学校不得以原法人的名义办学,学校以新的营利性法人的名义办学北京公司注册资本变更后怎么到税务局变更,依法与教职工变更或者重新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障教职工工资、社会保障等合法权益。在原法人和新的营利性法人并存期间,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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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资产重组,纳税。将原符合规定的法人资产转移至新的营利性法人名下,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根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财务清算。原法人完成清税工作。

(六)原法人注销。注销后,原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新的营利性法人享有和承担。

第五条 原法人的资产由发起人投资的资产、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和办学积累构成。变更登记时,原法人的资产应当按照以下原则进行处分。

(一)主办方投资资产:全部转入新的营利性法人名下。

(二)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应包括国有单位(含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投资于学校或学校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国有企业等符合国有性质的单位)各类资产;财政资金形成的各类资产;其他国有性质的资产。部门、国有资产可以通过继续使用、转让、归还、参与办学等方式处置。

(三)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在法人登记机关的指导下,按照捐赠协议进行处置或按照有关规定转让给其他非营利法人。

(四)办学积累:全部转入新的营利性法人名下,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

第六条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正式变更登记申请及其他相关材料,应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

(一)主办方提交书面变更登记申请和决策机构的决定。该决议须经决策机构三分之二以上成员的通过。

(二)决策机构批准的变更登记方案,包括保障教职工权益的工作方案等,如有不动产转让情况,论证需提供不动产转让报告。

(三)具有法律效力的财务结算报告。在结算报告中,应根据发起人的投入、国有资产、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学校积累等情况将各项资产登记入账。

(四)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批准了国有资产处置报告。

第七条 下列情形,注册将不作变更。

(一)对变更法人登记类型有禁止性规定。

(二)办学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债权债务不清,资产有争议,或历史问题未解决。

(四)无法有效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组织者在变更登记中的合法权益。

(五)在变更登记中无法有效保护中国资产的权益。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七)申请材料或变更程序不符合要求。

(八)变更注册条件不成熟或其他不适合变更注册的情况。

第八条 新设立的营利性法人,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私立教育促进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名称》等相关法律法规,其名称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教育部关于名称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营利性民办学校管理办法》《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营利性民办技术院校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机构名称登记》相关工作的管理通知”等规定。

第九条学校变更营利性法人登记后,涉及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资产的,应当依法办理土地有偿使用手续。

第十条车辆转让登记问题按照我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事业单位改制办法办理。变更登记需要办理车辆过户登记的,新的营利性法人应当在确认车权的基础上,持新的办学许可证、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材料办理车辆过户登记。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学校变更登记需要转让资产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享受符合条件的税收优惠。

第十二条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多级的学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变更营利性法人登记的,应当实行分立、资产分割。符合办学条件的,按照有关程序办理。注册相应的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

第十三条对变更登记失信、违法违规的,由审批机关牵头,法人登记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配合实施联合惩戒。处罚对象可以包括法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失信名单与北控征信网等共享。失信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学校许可或法人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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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擅自处分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恶意解散学校、撤离赞助商投资资产、擅自处置学校积累、挪用学校资金等。

(四)原法人的资产应当转让,但不能全部转让给新的营利性法人名下。

(五)逃避税费。

(六)非法注册。

(七)侵犯了受教育者、教职员工和组织者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附则

第十四条变更登记涉及的问题较为复杂。根据实际情况,制定一校一计划一校时间表,确保变更登记工作顺利、有序进行。

第十五条2021年11月7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经批准设立非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可参照本办法登记为营利性法人。

第十六条根据本办法,各区审批机关、法人登记机关可以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制定实施细则;市、区级审批机关、法人登记机关会同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制定财务清算实施细则。

区级政府及有关部门制定实施细则的,应当报市级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备案。

第十七条本办法由北京市教委、国家税务总局北京市税务局、中共北京市委办公室、北京市民政局、北京市财政局、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市计划和自然资源委员会、北京市交通委、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京市公安局公安局交通局负责解释。

第十八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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