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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股东纠纷律师:股权转让后,原股东还需要承担责任吗?

股东出资义务是指股东按照协议、法律、章程的规定,向公司交付财产或者履行其他支付义务。股东出资义务的性质不仅是合同义务,也是法律义务。

那么,对于未出资的股东,股权转让后,原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向公司出资的义务?新股东是否需要承担出资义务?债权人是否可以要求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东在未支付的股本利息范围内对公司债务的未清偿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结合案件的不同情况进行梳理分析:

1、 股东认购期届满,股东转让股权时,原股东仍需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并对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股东应当在公司章程规定的期限内足额缴纳认缴的股本。即使股东转让其股权,其虚假出资的责任不免除股权转让,股东仍应依法向公司补足出资。.

我国《公司法》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股东应当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足额、按时缴纳出资;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全部货币出资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办银行。股东未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2、那么,如果受让方知道转让方未出资,受让方为股东,新股东是否应承担连带出资义务?

根据《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十八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未履行或未履行完出资义务而转让股权。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或者转让的,对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股东提起诉讼北京公司股权变更律师电话,同时要求前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受让人依照前款规定承担责任后,人民法院应当支持未履行或者未履行完出资义务的股东追偿。

3、 股东认购期未届满,股东转让股权的,原股东无需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原股东在出资义务未届满的情况下转让股权,不属于出资期限届满未履行出资义务的情况,无需对公司承担出资责任。

股权转让时,转让方应当按照公司章程或者股东协议的规定出资。出资应从个人账户划入公司账户,以免发生出资义务是否已实际履行的争议;对于股权受让方,在股权转让时,检查公司章程规定的出资情况,转让方是否履行了出资义务北京公司股权变更律师电话,股权转让协议中明确了出资事项; 对于债权人,

相关法律:

《公司法》

第二十八条股东应当按时足额缴纳公司章程规定的认缴出资额。股东以货币出资的,应当将其货币出资足额存入有限责任公司开设的银行账户;以非货币财产出资的,应当依法办理财产权转让手续。

股东未依照前款规定缴纳出资的,除向公司足额缴纳外,还应当向按时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承担违约责任.

《公司法司法解释三》

第十三条 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公司或者其他股东依法请求其向公司全面履行出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公司债权人要求股东未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在未支付的股本利息范围内,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股东未履行或者未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其他债权人提出相同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公司设立时,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原告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公司的发起人和被告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发起人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要求赔偿。

公司增资时股东未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依照本条第一款、第二款提起诉讼的原告请求公司不履行第一款规定的义务。未履行《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的出资。对承担相应责任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承担责任后,可以向被告股东要求赔偿。

第十八条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出资义务的,股权转让。受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公司请求股东履行出资义务,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公司债权人依照本条例第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向股东提起诉讼,同时请求前述受让人承担连带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如果您遇到更多股权转让的法律问题,可以咨询吴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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