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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如何实施

北京市小额信贷公司试点实施办法的具体内容是什么?相信大家还没有太明白。以下为北京市小额信贷公司试点实施办法,欢迎阅读!

北京市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实施办法全文全文

第一章 一般规定

第一条 为有效配置金融资源,引导资金支持农村、郊区和中小企业发展,改善金融服务,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按照《指导意见》 《关于小额贷款公司试点方案》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和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2008)第23号)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小额信贷公司,是指不吸收公众存款、经营小额信贷业务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在北京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

第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是企业法人,具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并以其全部财产对债务承担民事责任。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依法享有资产收益权、参与重大决策和选任管理人的权利,并在认缴或者认缴的资本额范围内对公司承担责任。认购的股份。

第四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执行国家金融方针政策,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开展业务,独立经营,自负盈亏,自我约束,自担风险;合法的经营活动受法律保护,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干预。

第五条 市金融办是市小额信贷公司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市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小额信贷公司试点工作的统筹协调、审批、监督和风险管理。城市。

在本市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由市主管部门审批。

第六条 区、县政府可以明确主管部门(设立金融办的区、县金融办)负责小额信贷公司的初步审查和日常监督管理,并承诺愿意承担小额贷款公司的风险处置责任,才能在区县范围内开展小额贷款公司试点工作。

区县主管部门是本区县小额信贷公司日常监督管理和风险处置的第一责任人。负责小额信贷公司的设立和初审;负责日常监督管理;负责小额信贷企业的风险处置。

区、县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向市主管部门报告小额信贷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并抄报北京市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

第二章小额贷款公司的设立、变更、备案和注销

第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名称由行政区划、商号、行业、组织形式依次组成。行政区划是指区、县级行政区划的名称。行业用语应标注“小贷”字样,组织形式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公司名称应符合本市工商企业登记的有关规定。未经批准,任何公司不得标注“小额贷款”字样。

第八条 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章程;

(二)股东人数达到法定人数;

(三)单一第一大股东(含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30%,其他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持有的股份不得超过20占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且不得低于公司注册资本总额的1%;

(四)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5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低于1亿元,注册资金来源应当真实合法,均为实收货币资金,由投资人或发起人一次性全额支付;

(五)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资格应当符合法律、法规和市有关部门规定的条件;

(六)符合任职资格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七) 具有相应专业知识和业务经验的员工;

(八)必要的组织管理制度;

(九)符合要求的营业场所、安全防范措施及其他与业务相关的设施;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十一)市主管部门认为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建立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征信制度。公司设立和变更股东时,区县主管部门应当聘请专门的信用征信机构,对法人股东和自然人股东的信用状况,如信用、纳税、合同履行、关系、股东之间,遵守法律法规。只有通过股东信用评估并符合小额贷款公司投资者要求的,才能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资信评估机构出具的股东资信证明应当真实反映股东的信用状况,并对其真实性承担责任。

第十条申请设立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先申请设立。申请人向拟设立小额信贷公司的区、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筹备申请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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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筹建申请书。申请书应写明拟设立的小额信贷公司名称、拟注册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组织性质、组织形式、发起人基本信息或投资人及资本比例及设立目的;

(二) 可行性研究报告。包括对当地经济金融发展情况的分析,成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可行性和必要性,市场前景分析,未来业务发展计划,风险应对计划等;

(三) 筹备工作计划。包括拟设立公司的筹备步骤和时间安排、主要管理制度的起草计划、业务发展计划、风险控制措施、资金来源、公司治理结构、部门设置及人员配置、内部控制制度、拟聘用的主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基本情况,信贷部门负责人、风控部门负责人,筹备组授权人员名单、简历、联系地址及电话号码和选址计划;

(四)投资人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协议,协议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注册资本、股本结构等公司出资人出资的股份数额和比例,出资人的权利义务等;

(五)投资人关于设立有资本小额贷款公司的承诺书。承诺自觉遵守公司章程,接受监督,承担风险,自觉遵守国家、市有关规定,不吸收公众存款,不参与非法集资活动的承诺书;

(六)投资人关系说明及相关证明材料,承诺如有隐瞒事项,将限制投资人在小额贷款公司的投票权;

(七)法人股东的姓名、注册地址、法定代表人、通过工商年检的营业执照复印件、经营状况、诚信状况、未偿还金融机构贷款本息、行业状况、税务记录等; 拟投资自有资金真实来源的承诺书; 董事会或股东(大会)会议关于同意投资设立小额贷款的决议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现金流量表;

(八)自然人股东姓名、身份证复印件、参股资金来源、个人收入来源合法真实的承诺书;

(九)联系人及其手机、办公电话、传真电话、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

(十)律师对申报材料合法合规性出具的法律意见书;

(十一)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第十一条 区、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符合要求的全套准备申请材料后20个工作日内,聘请专门的资信评估机构,按照本法第九条的规定完成对股东的资信评估。这些措施。

区(县)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股东信用评价报告后15个工作日内,将全套编制申请材料连同初审意见和股东信用评价证书一并报市级主管部门。及时处理。

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申请材料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设立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区或者县主管机关。特殊情况下,市主管部门可以适当延长审查期限并书面通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个月。

申请人应当持批准准备文件到拟设立小额信贷公司的区、县主管部门领取开业申请表。

第十二条申请人应当自筹建机构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并提出筹建申请。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筹建工作的,应当说明理由,经拟设立小额贷款公司的区县主管部门批准并报送后,可以顺延1个月。到市主管部门。逾期未完成筹备工作的,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第十三条 在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的筹建工作有效期内,申请人应当将填妥的开业申请表连同下列材料提交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地区县主管部门:拟设立:

(一) 设立申请书。申请书中应写明拟设小额信贷公司的名称、住所、注册资本、股权结构、经营范围、拟设高级管理人员信息、经营政策和计划、主要管理制度、经营场所的安全、是否符合设立条件等需要说明的基本情况;

(二)筹备工作报告。内容包括筹备过程、筹备工作的实施情况、是否符合设立要求等;

(三)股东(大)会通过的公司章程;

(四)股东名单,包括股东姓名(公司法人必须有注册地址和法人机构代码)、出资额和持股比例;

(五)主要管理制度和组织架构图;

(六)拟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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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八)营业场所所有权或使用权证明;

(九)公安、消防部门出具的营业场所安全、消防设施资质证书;

(十)联系人及其电话、传真电话、邮箱、邮寄地址(邮政编码);

(10一)律师对申请材料的合法性、合规性出具法律意见书;

(十二)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材料。

区、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完整的申请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审查意见报市主管部门。市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申请材料和区、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作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并抄送区、县主管部门。 .

第十四条经市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小额贷款公司,由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颁发。

第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拟任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无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

(二)本科及以上学历,在金融领域工作3年以上,或从事相关经济管理工作5年以上;或大专以上学历,工作经历在金融领域工作8年以上;

(三) 具有与履行职责相适应的专业知识和能力;

(四)拟任总经理须参加市主管部门组织的资格审查和会谈。

对于不完全符合上述要求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小额信贷公司申请人认为具备拟任职务所需的知识、经验和能力,可向区/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 区(县)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经区、县主管部门审查并经市主管部门批准,可以设立分支机构,具体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自批准开业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本市公安机关、北京市银监局、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报送有关材料。 .

第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到当地税务部门办理税务登记,依法纳税。

第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变更工商登记前必须经区、县主管部门批准:

(一)改名;

(二)注册资本变更;

(三)改变居住地;

(四)改变业务范围;

(五) 更换股东;

(六)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变动;

(七)修改公司章程;

(八)改变组织形式;

(九) 合并、分立;

(十) 市主管部门要求申报的其他变更。

小额贷款公司发生上述变化的,由区县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批准后,持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材料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二十条小额贷款公司法人资格的终止包括解散和破产。

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因以下原因解散:

(一)公司章程规定的解散事由出现;

(二)股东(大会)会议决议解散;

(三) 公司因合并或分立需要解散;

(四)被依法吊销、责令关闭或吊销营业执照;

(五)人民法院依法宣布公司解散。

小额贷款公司依法解散清算、注销。

小额贷款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的,应当依照企业破产法的规定进行破产清算和注销。

第二十一条 依法合规经营、无不良信用记录、符合规定条件的小额贷款公司,可以在股东自愿的基础上,按照《设立村镇银行审批指引》执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村镇银行暂行管理办法》。《条例》规范了村镇银行转型。

第三章股东的资格和义务

第二十二条 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当为境内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第一大股东为小额贷款公司所在区、县的自然人、企业法人或者其他社会组织。位于。

有犯罪记录和不良信用记录的,不得成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

第二十三条 境内企业法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诚信记录和税务记录;

(三)财务状况良好,入股前整个财年盈利;

(四)入股资金来源合法,是真正的自有资金,不得以借入资金或他人委托资金投资入股;

(五)有较强的管理能力和资金实力;

(六)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四条 境内自然人作为小额贷款公司的股东,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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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诚信记录;

(三)入股资金来源合法,为真实自有资产,不得以借入资金或委托他人资金入股;

(四)市主管部门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五条 境内其他社会组织投资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符合国家对其他社会组织投资管理的有关规定,具有良好的社会信誉和诚信记录,具备投资主体资格,具备财务能力。力量。借用资金或他人委托的资金投资股票。

第二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股东不得虚假出资或者撤资。小额贷款公司不得以公司股份作为权利质押。小额贷款公司股东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或质押其股份。

第四章小额信贷公司资金来源

第二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资金来源为股东缴纳的资金、捐赠的资金、不超过两家银行业金融机构的资金以及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的其他资金来源。

第二十八条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小额贷款公司从银行业金融机构收取的资金余额不得超过资本净额的50%。借入资金的利率和期限由小额信贷公司和相应的银行业金融机构自行协商确定。

第二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向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申请贷款卡。银行业金融机构为小额贷款公司提供融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北京市银监局报告融资信息,并对小额贷款公司的融资使用情况进行跟踪和监督。

第五章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和资金运用

第三十条 试点期间,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范围限于在其注册登记的区、县行政区域内发放贷款。

第三十一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自行选择贷款对象。试点期间,每年向“三农”发放的贷款额度不低于全年累计贷款额度的70%。

第三十二条小额信贷公司在发放贷款时,应当坚持“小额放贷”的原则,鼓励小额信贷公司向农民、微型企业和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服务,努力扩大客户规模。和服务范围。同一借款人的贷款余额不得超过小额贷款公司资本净额的3%。

第三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按照市场化原则经营。贷款利率不得超过司法部门设定的上限北京小贷公司变更董事,下限为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0.的9倍。具体浮动幅度以市场为准。原则是独立确定的。

第三十四条借款合同是指规范化的银行借款合同,由借款人与贷款人本着公平自愿的原则,依法协商确定。

第六章小贷公司的公司治理

第三十五条小额贷款公司的组织机构和职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有关规定执行,并在公司章程中予以明确。

第三十六条小贷公司应当根据决策管理的复杂程度、业务规模和服务特点,设置简洁、高效、灵活的组织机构。完善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制度和决策程序。

第三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设总经理一名,按规定设副总经理1至3名。

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应当对总经理实施年度专项审计。审计结果应当向董事会、股东大会或者股东大会报告,并报告市和区、县主管部门。总经理、副总经理离任时,必须进行辞职审核。

第三十八条小额贷款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小额贷款公司负有忠诚、勤勉的义务。

董事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小贷公司章程,给小贷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总经理、副总经理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者做出超出董事会授权范围的决定,给小额贷款公司造成严重损失的,公司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三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可以根据需要设立专业委员会,提高决策能力和管理水平。

第四十条小贷公司应当建立适合自身业务特点和规模的薪酬分配制度和积极的激励约束机制,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

第七章小额贷款公司内部控制

第四十一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根据各类贷款业务的性质和特点,制定相应的贷款管理规定,对贷款业务进行尽职调查、审批、授信、贷后检查、风险管理、关联交易、违法违规等行为。商业。处罚等内容建立和完善相关业务流程和操作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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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十二条 小额信贷公司开展金融服务创新,应当在审慎经营和依法合规的基础上,认真考虑业务创新的法律性质、操作程序和经济后果,严格控制其法律风险和经营风险。新生意 。

第四十三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本法有关规定,对单笔或者累计等值20万元以上的现金存款、取款、现金汇款、现金收款等进行记录保存。我国的反货币法规。支出和其他形式的现金收支记录。

第四十四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制定并执行公司的财务制度、会计工作程序和会计工作手册。建立计费审批制度,确保业务审批和财务核算相对独立;应建立财务核查制度,定期与银行和借款人核对账目,确保财务一致性;应建立会计档案保管和交接制度,防止会计档案被更换、变更和损坏、丢失和泄露。

小额贷款公司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务登记备案,执行国家财务会计制度,依法接受会计监督。

第四十五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审慎规范的资产分类制度和拨备制度北京小贷公司变更董事,准确分类资产,计提足额坏账准备,确保资产损失准备充足率始终保持在维持在 100% 以上。,风险全覆盖。资产分类和坏账准备计提方法按照中国人民银行、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商业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小额贷款公司可以自行建立完整的计算机信息系统,也可以依托具有相当资质的银行业金融机构。建立电子数据即时存储和备份系统。重要数据必须异地备份并长期保存。还可以租用相关共享服务中心进行系统和数据备份。

第四十七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设立职责明确的监督审计岗位,配备合格的监督审计人员。监督审计岗位对公司董事会和股东(大)会负责,确保监督审计的独立性和权威性。小贷公司董事会和管理层应当重视和支持监督审计工作,对监督审计中发现的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制度的行为,应当及时纠正和惩处。

第四十八条 小额贷款公司应当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向市、区、县主管部门、中国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北京市银监局、公司股东、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等提供信息。根据需要为其提供融资的金融机构。机构向相关捐赠人披露经中介机构审计的财务报表和年度经营、融资、大额贷款、重大事项等信息,应当在必要时向社会公开,并确保信息真实、准确、完整。突发事件、突发业务风险等重大事项,应当及时向主管部门报告。

第八章小额贷款公司的监督管理

第四十九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积极接受市、区、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按月向市、区、县有关部门提供财务报表和贷款统计,自觉接受市、区、县有关部门的现场检查。

第五十条小额贷款公司应当接受社会监督。小额贷款公司开业时,应当在区县主要媒体和营业场所向社会公众公布公司基本情况,承诺公司不吸纳公众存款,坚决杜绝任何形式的非法集资和非法集资。违法证券交易,遵守反洗钱相关法律法规,自觉接受社会公众监督。

第五十一条 区、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小额信贷公司的日常监督管理,对小额信贷公司的经营管理和内部控制风险进行月度、季度、年度监测,至少每年进行一次业务综合检查。年。将根据小额贷款公司的经营情况适时安排专项检查。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和突发事件,要及时向区县主管部门和市主管部门报告,并通报有关部门。

第五十二条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应当对小贷公司的利率和资金流向进行跟踪监测,并将小贷公司的信用状况纳入信用信息系统。小额信贷公司应当定期向征信系统提供中国人民银行业务管理部要求的借款人、贷款金额、贷款担保、还款等业务信息。

第五十三条小额贷款公司在经营过程中,存在非法集资、变相吸收公众存款等违法违规行为的,由区、县政府负责查处。市主管部门报市主管部门后,责令改正、注销。对于小额贷款试点资格,工商部门被要求吊销营业执照并处以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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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十四条 试点阶段,为加强监管,规范操作,提高服务水平,小额信贷公司应当委托向小额信贷公司提供服务范围广、网点多、能力强、服务支持的农村金融服务的商业银行。开立存款账户,作为小额信贷公司的资金托管银行,为其提供统一的支付结算服务。托管银行应当切实承担资金安全监管责任。发生资金支付、结算等资金使用违规行为的,应当及时向市主管部门报告。

第九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办法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由市财政办公室会同有关部门解决。

第五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小额贷款风险防范

对借款人相关资质的审查是签订贷款合同的前提,也是贷款必不可少的程序。审查的重要意义在于评估贷款风险的大小,这决定了贷款交易的成败。

一、 审核风险

贷款风险的出现往往始于贷款审查阶段。综合司法实践中出现的纠纷可以看出,贷款审查阶段出现的风险主要出现在以下几个环节。

(一) 审查内容遗漏 贷款审查是一项细致的工作,要求审查人员对贷款主体的资质、资质、资信、财产状况等进行系统的检查和调查。实践中,一些商业银行贷款审查人员挂万分之一会造成信用风险。

(二)在实践中,没有尽职调查。相关贷款审查人员往往只注重文件的识别,而缺乏尽职调查。这样就难以识别贷款中的欺诈行为并造成信用风险。

(三)判断错误

本行未就相关内容听取专家意见,也未由专业人士作出专业判断。在贷款审查过程中,不仅要查清事实,还要对相关事实在法律和财务方面做出专业判断。

二、 贷前调查的法律内容

(一)关于借款人的合法设立和持续有效存在,审查借款人的法律地位。如果是企业,应审查借款人是否合法设立,是否具备资格和资格从事相关业务,核对营业执照,资格证书应注意相关执照是否经过年检或相关核验。

(二)关于借款人的信用,检查借款人的注册资本是否与借款相符;审核注册资本是否有明显的逃逸现象;过往借款和还款情况;借款人的产品质量、环保、有任何可能影响还款的违法情况,例如纳税。

(三)关于借款人的借款情况,借款人是否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开立基本账户和一般存款账户;借款人(如为公司)是否拥有净资产的50%以上;借款人负债率是否符合贷款人的要求;

(四)关于担保 对于担保担保,将调查担保人的资格、声誉和履行合同的能力。

三、 为降低借款人的道德风险,借款人及负责人也应进行专项审核。借款人及负责人在发放贷款时,除审查借款人的资格条件外,还应当对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查,除经营状况、公司投资人、法定代表人、主要代理人等情况外,还应当对金融机构进行专项审查。管理人员的个人素质也应得到审查和控制,包括:

(一)对于董事长、总经理、厂长、厂长等关键人员,如赌博、吸毒、卖淫、育儿二奶等,经常到歌舞厅、桑拿场地组织婚丧嫁娶,购买他们的资金实力,必须严格控制对不成比例的高端汽车和频繁租赁高端酒店的公司贷款。

(二)对家族集团或公司的贷款必须严格控制。所谓家族集团或公司是指集团及其子公司或分支机构的主要负责人,全部或全部主要领导职务公司内部企业主要由有血缘关系的人及其家属和亲属经营。

(三) 持有外国护照或具有外国永久居留权的法定代表人,其企业或公司在国外设有分支机构的,其主要家庭成员必须在国外定居或在国外设立公司。贷款要严格要密切关注其境外法定代表人和企业的资金往来管控,特别是对境外资金转移或资金转移不明确的,要严格审查、监督和及时制止。 .

(四)贷款前,需要调查法人代表的兼职情况。对一人兼任多名法人代表的关联公司贷款,必须严格控制。

(五) 审核贷款时,必须根据借款人的资质、条件、经营状况、还款能力、企业主要负责人的素质。基于“先进要素”、“海外中国人”、“人大代表”、“政协委员”等降低贷款条件或不按规定发放和管理贷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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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借贷关系只发生在当事人之间,借用或利用领导、亲戚、朋友、同学、同志等关系打招呼、写便条的借贷,借贷条件审核不放宽对不合规的,符合贷款条件的不予贷款。

(七)发放担保贷款时,必须认真调查借款人和担保人之间的关系。借款人和担保人属于同一集团公司的企业,必须严格审核贷款。由借款人提供非独立法人分支机构的担保无效。

四、贷款审核建议

仔细审查每笔贷款,不能根据过去的审查或信用来判断贷款的风险。不能仅仅因为借款人过去按时还本付息而放松审查或减少调查程序。

建立借款人法定代表人及其主要管理人员定期会议制度。委托期限可根据贷款金额的大小和借款人生产经营的变化情况确定。贷款金额较大的,聘期相应缩短。

信贷员(信贷员、信贷审查小组成员、信贷审查委员会成员)不得与借款人在借贷活动中进行不当的私人接触。

征信人员及其直系亲属不得收受借款人现金、贵重礼品、购物券等;不得参加借款人支付费用的娱乐活动;不得向借款人偿还任何费用。

对于金额大、周期长或借款人有特定用途的贷款,应聘请律师、会计师等专业人士进行专业判断,并就相关事项提供专家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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