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预收账款的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预收货款增值税义务发生时间

  众所周知,增值税在纳税义务发生的次月15日前缴纳,那么如何确定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呢?增值税纳税义务发生的特殊时期有哪些?

   1.采用直接付款方式销售货物的:不论货物是否交付,在货物交付的当天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凭证。

   2.托收承付托收和委托银行托收:货物交付并办妥托收手续之日。

   3.赊销和分期付款:合同约定的付款日期,没有约定的为交货日期。

   4.预付款方式:为货物交付之日,生产的产品生产期超过12个月的,为收到预付款之日或合同约定的付款日。

   5.委托他人代销商品:收到受托方的代销清单或收到全部货款的当天,收到部分货款的,为收到部分货款的当天;如果没有收到寄售单和货款,则为发出寄售单180天的日期。

   6.应税劳务销售额:指提供劳务并收到销售款或取得销售款收款凭证的次日。

   7.视为销售货物的行为:是货物转移的当天,寄售和寄售货物除外。

   8.应税行为发生:为应税行为发生并收取款项或取得销售款项证明的当天;如果先开具发票,则纳税义务与发票发生在同一天。

   9.提前提供租赁服务的,以实际收到预付款之日为准。

   10.提供建造劳务:提供劳务收到销售款或取得取得销售款凭证的当天;先收取预付款的,在收到预付款的当天,在业务发生地缴纳代扣所得税;若甲方扣留的质量保证金未开具发票,则以实际收到质量保证金的日期为准。

   11.金融商品的转移:纳税义务发生在所有权转移的同一天。

   12.劳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视同销售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完成劳务、完成转让或者不动产权属发生变化的当天。

  提示:取得销售款凭证的日期是指书面合同确定的付款日期和房地产权属变更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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