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管合同特点,保管合同的概念和特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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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3-05-12
仓储业是为他人储存和保管货物的商业经营活动。它是现代大规模生产和国际国内商品流通中不可缺少的环节。那么,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如何区分?
用户咨询:
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有什么区别,如何区分?
上海沪太律师事务所孟海律师解答:
仓储合同又称仓储合同,是仓库经营人为存货人保管、储存货物,存货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保管合同又称寄存合同,是保管人保管对方交付的货物并返还的合同。从上面的意思可以看出,两类合同都是提供保管服务的,保管合同的范围比仓储合同更广,是包含与被包含的关系。
由于仓储合同和保管合同都是保管人保管货物的合同,二者的客体都是保管人的保管行为。保管人的主要义务是妥善保管寄存人交付的货物。所以有时候很难区分,需要区分。
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保管合同是实践合同,保管交付时合同成立;仓储合同是承诺合同,合同自双方订立合同时成立。
2.托管合同可以有偿也可以无偿;仓储合同是有偿合同。
3.保管合同的保管人不需要有特定的身份。仓储合同的仓储操作员必须是有仓储设备并且专门从事这类业务的人。
4.过错责任不同,保管、仓储合同的保管人都是过错责任;无偿托管人只对其故意和重大过失负责。
孟海律师分析:
此外,对于合同当事人是否享有任意解除权也有不同的看法:
合同的寄存人可以随时收取定金。当事人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保管人可以随时要求寄存人领取保管物;约定保管期限的,保管人无特殊原因不得要求寄存人提前收取保管物。因此,原则上存款人有权随意撤销,在保管期限未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双方当事人(即存款人和保管人)均有权随意撤销。
仓储合同对保管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可以随时提货,保管人也可以随时要求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提货,但应当给予必要的准备时间。因此,只有在没有约定保管期限或者约定不明确的情况下,存货人或者仓单持有人才能享有任意撤销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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