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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税征收环节口诀,消费税税目记忆口诀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委托加工和进口消费品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国务院确定的销售条例规定的消费品的其他单位和个人,为消费税的纳税人,依照消费税暂行条例的规定缴纳消费税。

  内容

   1.消费税项目有哪些?

   (一)卷烟:卷烟(甲类卷烟、乙类卷烟)、雪茄烟、烟丝;

   (2)酒类:白酒、黄酒、啤酒等酒类;

   (3)轿车:乘用车、中轻型商用车、超豪华车(零售环节);

   (四)成品油:汽油、柴油、石脑油、溶剂油、润滑油、燃料油和航空煤油;

   (五)电池;

   (6)涂料;

   (七)高档化妆品;

   (八)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金银首饰、铂金首饰和钻石、钻石首饰,其他贵重首饰和珠宝玉石;

   (九)鞭炮、烟花;

   (十)摩托车;

   (11)高尔夫球和高尔夫设备;

   (十二)高档手表;

   (十三)游艇;

   (十四)木制一次性筷子;

   (十五)实木地板。

  二、消费税缴纳环节?

  纳税人的应税消费品,在销售时纳税。

  纳税人自产的应税消费品,用于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不征税;用于其他用途的,在转让使用时纳税。

  委托加工的应税消费品,除受托人为个人外,受托方应当在向委托方交付时代收代缴税款。委托应税消费品用于委托方连续生产应税消费品的,应当照章扣除已缴纳的税款。

  委托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

  个人加工的应税消费品,由委托方收回,并缴纳消费税。

  进口应税消费品,应当在报关时纳税。

  政策基础:

   103010(2008年国务院令第539号)

   103010(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1号)

  委托应税消费品直接销售的,不再缴纳消费税。这项规定的含义解释如下:

  委托方回收的应税消费品按照不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的,直接销售,不缴纳消费税;委托方以高于受托方的计税价格销售的,不属于直接销售,需要按规定申报缴纳消费税,受托方代收代缴的消费税可以在计税时扣除。

  政策基础:

   003010(财法〔2012〕8号)

  摘要

  消费税的纳税主要在生产环节,只有少数几项在进口、零售和批发环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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