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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人不享有复制权,软件著作权人享有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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软件著作权人的权利——复制权

计算机既是一种工作,也是一种工具。复制程序是指在有形物体上重印程序的行为。程序的载体可以是纸张、软盘、硬盘、卡片、穿孔纸带、磁带、只读存储器ROM、随机存取存储器ram、CD-ROM等。将程序从某一载体复制到任何现有媒体或将来可能出现的媒体上,是对程序的复制行为。复制的形式大致可以分为以下三种:1 .存储形式。即存储在载体上的程序的具体形式,有形的物理状态;2.感知结果。即通过感官直接感知或通过监视器、打印机、录音机等设备间接感知的作品。文本形式。即同一节目的源文本或目标文本。通常,计算机软件可以以各种形式存储。如果感知结果相同或基本相似,则为同一作品,即同一对象。对于计算机程序来说,如果文本形式分别是原文或译文,它们的感知结果是不同的,它们应该仍然是同一部作品。对程序的复制,无论是通过改变程序的载体、具体对象还是存储形式,都是未经权利人同意的侵权行为。目前计算机软件的复制很容易进行,所以保护软件著作权人的复制权是维权的第一位。1991年,欧共体关于计算机程序法律保护的理事会指令规定:“利用任何工具制作或授权他人制作部分或全部计算机程序的任何形式的临时副本。计算机程序的加载、显示、操作、转移或存储使这种复制成为必要,这些活动应根据权利持有人的授权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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