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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法条,吊销营业执照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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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法规和规章关于吊销营业执照的相关规定(上)

《民法通则》

第三十六条法人是具有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依法独立享有民事权利,承担民事义务的组织。

法人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从法人成立时起,至法人终止时止。

第三十七条法人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依法设立;

(二)有必要的财产或者资金;

(三)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条法人终止,应当依法进行清算,停止清算范围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五条企业法人因下列原因之一终止:

(一)依法被撤销;

(2)解散

(三)依法宣告破产

(4)其他原因。

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终止,应当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并予以公告。

高级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

51.企业法人被注销,不进行清算。有清算组织的,清算组织为当事人;没有清算组织的,作出撤销决定的机构为当事人。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

第二条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设立、变更和终止,应当依照本条例办理公司登记。

第三条公司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号,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公司登记机关。

第五条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主管全国公司登记工作。

第三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组织应当自公司清算结束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三)股东会决定解散;

(四)公司因合并或者分立而解散。

(五)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

第三十七条公司申请注销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文件:

(一)公司清算组织负责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2)法院破产裁定、公司依据《公司法》作出的决议或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文件;

(三)经股东会或者有关部门确认的清算报告;

(4)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五)法律、行政法规要求的其他文件。

第三十八条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公司终止。

第六十五条清算组织未按照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在清算报告中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第六十六条公司破产、解散和清算后,不申请注销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七条股份有限公司设立、变更、注销登记后,未在规定期限内公告或者公告内容与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内容不一致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1万元至1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八条公司不按照规定接受年度检验的——逾期仍不接受年度检验的,吊销营业执照。年检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六十九条伪造、涂改营业执照的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事务;

(四)清偿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加民事诉讼活动。

第一百九十四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六十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三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债权人申报债权时,应当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一百九十五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公司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

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不得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按第二款的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九十六条: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应当将清算事务移交给人民法院。

  第一百九十七条 公司清算结束后,清算组应当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不申请注销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第一百九十八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

  第二百二十五条: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其公司营业执照。

  《外商投资企业清算办法》

  第三十三条 自清算报告提交企业审批机关之日起10日内,清算委员会须向税务机关、海关分别办理注销登记。

  清算委员会应当自办结前款手续之日起10日内,将清算报告并附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注销登记证明,报送企业登记机关,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缴销营业执照,并负责在一种全国性报纸、一种当地省或者市级报纸上公告企业终止。

  第三十四条 企业清算结束,在办理企业注销登记手续之前,应当按照下列规定移交其所保管的各项会计凭证、会计帐册及会计报表等资料:

  (一)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由中方投资者负责保管;中方投资者有二个以上的,由企业主管部门指定其中一个负责保管;

  (二)外资企业由企业审批机关指定的单位负责保管。

  第四十七条 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向企业审批机关报送清算报告备案、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的,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企业审批机关、企业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委员会不按照本办法第三十三条的规定办理企业注销登记的,由企业登记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并予以公告。

  《行政处罚法》

  第八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四)责令停产停业;

  (五)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

  第十一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企业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行政诉讼法》

  第十一条 人民法院受理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下列具体行政行为不服提起的诉讼:

  (一)对拘留、罚款、吊销许可证和执照、责令停产停业、没收财物等行政处罚不服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实施细则》

  第十五条 纳税人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其他机关予以撤销登记的,应当自营业执照被吊销或者被撤销登记之日起15日内,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

  第六十条 纳税人不办理税务登记的,由税务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经税务机关提请,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其营业执照。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破产程序终结后,由清算组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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