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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之间借款利息所得税处理,关联企业利息收入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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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联企业间融资利息支出如何进行纳税调整?

B公司是A公司的子公司,独立核算,单独纳税。现在A公司从银行贷款,给B公司一部分钱使用。税务局认为,甲公司应将贷款利息转入乙公司入账,甲公司的利息支出应全部转出。但是现在的情况是A公司主管税务局不允许记录,B公司主管税务局也不允许记录。企业大量的利息支出不能税前扣除,造成很大的损失。那么,两个关联企业借款,银行向母公司收取利息后,利息支出将如何入账?关于统贷统还业务的税收问题,《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贷款业务征收营业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2〕13号)规定,企业集团或集团内核心企业(以下简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贷统还业务,从财务公司取得的用于向金融机构还款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财务公司承办统贷和委托贷款业务,向贷款企业收取贷款利息,不代扣代缴营业税。上述企业集团委托企业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代理统贷统还业务,是指企业集团从金融机构取得统贷统还后,集团所属财务公司与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签订统贷统还合同,并进行贷款拨付的业务, 并按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向企业集团或集团内下属企业收取利息,然后划拨给企业集团,由企业集团统一向金融机构归还贷款。 103010第八条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收入有关的合理费用,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费用,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上述规定,母公司向金融机构借款后,将借入资金分配给下属单位(子公司),收取的利率不高于支付给金融机构的贷款利率,属于统借统还业务。母公司向下属单位收取的利息不征收营业税。但无论在会计上如何处理,利息收入都要并入收入额。因此,支付给金融机构的与收入相关的利息支出可以在税前扣除。03010(国税发〔2009〕31号)第二十一条规定,企业集团或者其成员企业向金融机构统一借款,供集团内其他成员企业分摊使用的,借款人能够出示从金融机构取得该笔贷款的证明的,可以在使用该笔贷款的企业之间合理分摊利息费用,使用该笔贷款的企业分摊的合理利息可以在税前扣除。根据上述规定,对于集团公司关联企业从集团公司取得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在集团公司能够出具从金融机构取得贷款证明的情况下,关联企业使用集团公司再贷款的金融机构支付的利息,不高于按同期同类金融机构贷款利率计算的金额,允许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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