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音像制品出版物经营许可证,国家对出版复制进口批发零售音像制品实行备案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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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境外音像制品出版合同登记的通知

(1995年1月15日)权国[1995]2号

为确保《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和国际版权条约的实施,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决定》精神,防止境外音像制品未经授权或虚假出版,保护著作权人和音像制品制作者的合法权益,根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国家版权局决定对境外音像制品出版合同进行登记。具体措施如下:

一、音像出版单位在境外(含外国和港澳台省地区)出版各类音像制品(合作出版图书、出版境外音像制品的除外),应当将出版合同报国家版权局备案。出版的音像制品类别包括:录音带、录像带、激光唱盘、激光唱片和其他音像制品。

二、音像出版单位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应取得境外音像制品著作权人或制作者的授权,并签订合同。合同应当包括双方的名称和地址、出版的音像制品的名称、著作权人和相关权利人的姓名、导演和主要表演者的姓名、发行数量、出版范围、合同有效期等内容。合同签订后,应报国家版权局登记。音像出版单位经境外音像制品所有者授权或者转让给他人出版的,还应当出示原授权或者转让合同。

三。音像出版单位向国家版权局申请登记时,应当提交合同正本1份,副本1份。合同经国家版权局登记后,加盖国家版权局合同登记印章,并将合同原件交回音像出版单位。因出版急需,音像出版单位也可将合同传真至国家版权局,并将合同原件寄送国家版权局。音像出版单位还应将合同副本报送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备案。

四。国家版权局制作了境外音像制品出版合同登记表(见附件一和附件二)。境外音像制品出版合同登记表(一)及附表适用于以录制音乐作品为主的音像制品,如录音带、激光唱盘、卡拉ok录像带、卡拉ok激光视盘等。《音像制品出版合同登记表》(第2号)适用于以录像带、激光视盘等形式出版外国电影、电视剧等音像制品。音像出版单位可提前填写合同登记表的相关内容,并将合同登记表和合同送国家版权局登记。

5.属于国家版权局指定的境外认证机构事先认证范围的,音像出版单位还应当要求对方提供该认证机构出具的权利证书。目前,国家版权局已指定香港电影协会和国际唱片业联合会(IFPI)为会员的认证机构(附权利证书样本)。上述两个协会成员的信息可以从国家版权局获得。

不及物动词国家版权局应当自收到合同之日起七个工作日内完成合同登记,并定期公布登记合同的主要事项(双方当事人及授权内容)。

七、音像出版单位应在音像制品上注明合同登记号。对未经合同登记擅自出版境外音像制品的音像出版单位,国家版权局将视情况给予警告、罚款等行政处理,并建议音像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将本通知转发至当地音像出版单位和复制单位,并对本地区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情况进行监督,定期检查合同登记情况,并将检查结果及时上报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将授权地方版权局对未经登记侵权的音像出版单位给予行政处理或行政处罚。

附:

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一)及附表。

出版《境外音像制品合同登记表》(二)

香港电影协会版权证书和发行权证书(样本)

国际唱片业联合会成员录音制品权利证书(样本)(均省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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