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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中,商标误认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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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异议案:阿童木图形商标异议案。

点评:著作权又称版权,是指著作权人在一部作品中享有的权利。根据作品,版权自动生成,作品在没有任何手续的情况下创作时就产生了版权。这是大多数国家奉行的原则,《伯尔尼公约》也肯定了这一点。103010第三条规定,本联盟成员国的作者,不论其作品是否已经发表,都应受本公约的保护。第5条还规定,享受和行使本《公约》所述权利不需要办理任何手续。中国的《伯尔尼公约》也采取了同样的规定。我国《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中国公民、法人或者非法人单位的作品,不论是否发表,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由于我国实行著作权自动保护原则,所以该作品的创作者只要能证明自己是真正的创作者,即使没有办理任何登记手续,也应依法保护自己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第25条关于在先权利的保护,包括著作权的保护,即当事人未经许可对他人的创作作品进行商标注册,是违背著作权乃至商标权的保护原则的,是法律所不允许的。本案中的“铁臂阿童木”形象可谓家喻户晓。是日本漫画的英雄形象,其版权归属已经非常明确。异议人的注册明显是侵犯异议人合法在先权利的不正当竞争,被《商标法实施细则》、《商标法》禁止。本案基本情况:江苏某厂于1992年2月9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申请在第30类糖果、可可等商品上注册阿童木图形商标(见图)。经商标局审查,阿童木图形商标初步审定,并于第377期《商 标法实施细则》号发布初审公告。商标异议期内,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局代理日本株式会社对图形商标提出异议,异议人按时做出答复。异议商标:异议理由:异议商标侵犯了其著作权,其公司阿童木卡通人物形象在包括中国在内的多个国家被熟知。根据《商标公告》,其著作权应受到保护。被申请人答辩:其商标是自己设计的,对方商标在中国没有申请注册,该商标应核准注册。异议:根据当事人陈述的事实和理由以及提供的证据,商标局做出裁定。商标局认为,虽然异议人阿童木的动画形象未在中国注册,但该公司在20世纪50年代设计的动画故事自在中国放映以来,已为消费者所熟知。反对者商标中的小宇航员在形象和动作上与漫画中的“阿童虎”相似。我国已加入《伯尔尼公约》版权保护,他人合法在先版权应受到保护。反对者提出的反对意见成立。根据《伯尔尼公约》第十九条规定,阿童木图形商标4号经初步审定后第四次使用的,不予核准注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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