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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销营业执照 起诉,企业被吊销后诉讼主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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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公司注销前,是延续企业法人资格的特殊阶段。清算主体应当依法按照清算程序进行清算。企业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在企业成立后投资不足或抽逃资金的,对其行为承担责任。责任包括注册资本的足额偿还、自有资金与注册资本差额范围内的赔偿以及对善意债权人的连带责任。清算主体对债权人未履行清算责任的赔偿责任的法律性质应为侵权责任。

目前,在司法审判实践中,企业法人歇业、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被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情况屡见不鲜。但出现上述情况后,我国法律对企业的法律地位、民事责任、清算等问题一直没有明确规定,各地人民法院的看法和对策也不尽相同,执法上存在差异。结合审判实践和相关法律,阐述了上述情形之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所产生的一系列诉讼问题。

一、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法律后果

所谓吊销营业执照,是指登记机关对违反登记管理法律法规、情节严重的企业,取消其法人资格或者生产经营资格的行政处罚,属于法定撤销。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后,必须终止一切经营和与经营有关的活动,否则就是违法。吊销营业执照最明显的法律后果是丧失或暂时丧失法人资格。根据《民法》和各种企业法的规定,企业的民事权利能力自法人成立时产生,自法人终止时消失。营业执照是企业成立的合法凭证。那么,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具体丧失了哪些权利和资格?

首先,企业失去了生产经营权。和大多数国家一样,我国各类企业在进入市场时实行确认许可制度。未经确认许可的机构严禁进入市场,违者按非法论处。情节较轻的,依法没收财产和罚款,予以取缔;情节严重的,除依法没收财产和罚款并予以取缔外,还可能承担刑事责任。

其次,它失去了要求法律保护的权利。法律只保护和调整合格主体的合法行为以及与合法行为相关的其他行为,不保护违法行为。企业的营业执照一旦被吊销,其所有的经营行为都是违法的。你不能要求自己或别人做什么或不做什么。

第三,最终救济权的丧失。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并不意味着法人立即消灭,而是停止除清算以外的一切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十条、第四十六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条、第三十三条,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被吊销后,由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或者企业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在清算程序终结、工商部门注销之前,仍可以自己的名义或者以清算组(清算组已经成立)的名义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具有民事诉讼主体资格。此外,还有三种形式可供选择:

(一)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组织清算的,人民法院应当确定债权人是否以企业清算组为被告提起诉讼。

(二)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开办单位负责的

(一)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吊销法人营业执照,企业主体资格尚未消除的。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一种行政处罚措施。《办法》并没有剥夺企业法人的民事主体资格,只是剥夺了其生产经营权,这是对企业法人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的限制,即只能围绕清算开展活动,包括以自己的名义起诉和应诉。限制不等于剥夺,就像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自然人在生前不能被剥夺民事主体资格一样。企业法人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不能剥夺其民事主体资格。认为吊销营业执照意味着法人资格消灭的,混淆了“限制”和“剥夺”的概念。

(2)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是解散程序的开始,而不是结束。

为了保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良好秩序,我国法律和行政法规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最重要的主体——企业法人从设立到终止规定了一套严格的法律程序。根据法律规定,各类企业法人必须办理清算手续,直至解散。企业法人主体资格不存在,清算工作就无法进行,整个解散程序就无法进行。103010第一百九十二条规定:公司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的,应当解散,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由有关机关和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即从解散程序开始到企业法人注销登记,应当遵循以下程序:(1)成立清算组。(2)依法严格清算。(3)清算报告应提交股东会或主管机关确认。(四)注销登记。(五)公告。五项法定程序全部完成后,解散程序告一段落,企业法人资格消灭。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只是一个解散事由的出现,是企业法人解散程序的开始,是企业法人资格消灭的一步。企业的解散是一个包括许多程序步骤的动态过程。它是一个有起点和终点的线性结构,而不是点结构。

(3)否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会造成企业法人财产和发起人、出资人财产难以界定,必然侵害债权人或其他股东的权益。

企业法人以其所有的或者独立控制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在企业法人的设立和消灭过程中,有一个财产转移的步骤。企业一旦成立,其财产就是企业法人的财产,而不是企业。

办者或股东的财产。企业法人清算后,如有剩余财产,才能分配给投资者、股东,此时该财产权利的归属又从企业法人手中转换到股东手中,成为股东的财产,后一个转换是在依法清算终结后才进行的。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没有进行注销登记时,如果人民法院否认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主体资格,由没有诉讼主体资格的企业法人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而有诉讼主体资格的开办者、股东却不以自己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这是违背逻辑规律的。

  (四)、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企业内部组织机构依然存在。只不过是原企业法人的执行机构丧失了代表企业的代理权和执行企业事务的权利,取而代之的是清算组织,清算组织是企业的内部机构,对外代表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进行与清算有关的活动,包括起诉和应诉。同时,企业法人的决策机构—股东会、投资者依然存在,并有更换清算组成员,对清算组的清算报告给予确认、通过等职权。公司监事会也仍然存在,并围绕清算工作继续进行具有维护公司利益、职工利益等职责。

  (五)、实际上,在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这一行政处罚措施的事由中,最常见的情况是,因两年未参加年检这一违反行政法规的行为。当企业法人下一年又参加年检并符合年检条件时,该企业法人的经营权自行恢复,不需要进行重新登记,这一点也可说明吊销营业执照并不是企业法人立即消灭的程序。

  三、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民事责任承担问题

  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至其清算程序结束被工商部门注销前,其仍可以自己名义或清算组名义(已成立清算组)从事清算范围内的活动,包括起诉、应诉等。实体上,它仍应以自己的财产对外承担民事责任。

  2、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情形,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则作为企业清算人参加诉讼,应当承担清算责任。

  3、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参加诉讼的,如其存在投资不足或非法转移资产逃避债务等违法情形,开办企业上级主管单位应当对投资不足或企业设立后抽逃资金的行为承担责任。依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企业开办、被撤销或歇业后民事责任由谁承担的批复》、法复(1994)4号文第二、第三条和国务院国发(1990)68号《关于清理整顿公司中被撤并公司债权、债务清理问题的通知》第四、五条规定,责任方式有注册资金的全部清偿责任,有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的赔偿责任,也有对善意债权人的连带赔偿责任。

  4、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未实际投入自有资金,但由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自行筹集注册资金,挂靠于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的,只要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相符,筹集的注册资金符合法律规定,并且具备了企业法人设立的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为其具备法人资格,以其财产独立对外承担民事责任。对上述登记设立中存在隐瞒真实情况或弄虚作假的,应由工商登记主管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0条的规定,视情节予以处罚。

  另外,如非上所述,因此产生两种法律后果:A、其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不符,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应当在该企业自有资金与注册资金差额范围内承担民事责任;B、该企业未投入资金,或投资未达到规定数额,或不具备法人设立其他条件的,应当认定其不具备法人资格,由上级主管部门或开办单位承担全部民事责任。

  四、清算责任问题。

  1、清算主体。企业法人因被吊销营业执照而没有清理债务的,可以清算主体作为诉讼主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192条及其他规定,清算主体归纳如下:A、国有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上级主管部门;B、集体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开办单位;C、联营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各联营投资主体,子公司的清算主体是母公司;D、有限责任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全体股东;E、股份有限公司终止后,清算主体为其股东大会选定的股东或董事会;F、独资企业终止后,清算主体为 投资人。

  2、清算程序。《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33条规定“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登记机关应当收缴其公章,并将其注销登记情况告知其开户银行,其债权由主管部门或清算组织负责清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191、192条及其他规定,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法定解散范畴,首先应当予以解散,并在15日内由有关主管机关组织股东、有关机关以及有关专业人员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逾期不成立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泛指开办单位、股东、有关机关以及有关专业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其次,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60日内在媒体刊物上至少公告3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30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90日内,向清算组申报,说明债权事项以及证明材料,由清算组进行登记;再次,清算组应当指定清算方案,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如发现企业法人资不抵债,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清算所得的公司所有财产用于对外承担民事责任,最后,清算组应当在清算结束后制作清算报告,报有关主管机关确认,并报送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公告公司终止。以上程序以及清算组人员组成,可以参照《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当前人民法院审理企业破产案件应当注意的几个问题的通知》以及《更高人民法院关于审计(师)事务所执业审计师可以接受清算组的聘任参与企业破产清算的通知》精神予以执行。

  需要强调的是,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之间因分利不匀等其他人为因素,导致公司趋于解散,个别股东请求予以清算不成,由此产生的纠纷,人民法院一般不应受理。这一举措,是鉴于股东之间的权利义务由股东契约自治和公司章程规定,隶属于《公司法》的私法调整范畴,上述纠纷未涉及社会公众利益的,国家一般不主动实行干预。人民法院作为国家司法机关,应当严格遵循《公司法》基本原则,重视和尊重公司的高度自主权,只有在国家利益、社会公众利益面临受损时才可适时的、适当的介入公司内部运作,而不能依个别公司、个别股东的要求而随意或强制的进行清算,否则会影响交易的安全和市场经济生活的有序,使司法调整陷入被动。

  3、清算责任的性质和构成。所谓清算责任,即在企业终止后由清算主体依据《公司法》、《民法通则》,在限定期限内清理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法律责任。当清算主体在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长时间内不履行清算义务,或在人民法院限定的期限内不尽清算责任,客观上致使企业财产流失、贬值,或私分企业财产,造成善意第三人的债权因此无法全部实现的,清算主体应当对此向善意第三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清算主体不尽清算之责对债权人的赔偿责任,其法律性质应为侵权责任,因此,在其构成要件上,不仅需要有侵权主体、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而且侵权行为和侵权结果之间必须存在严格的因果关系。至于赔偿责任的范围,鉴于公司法有限责任原则以及上述责任的基本构成,应当归结为对因清算主体消极行为(不作为)造成债权人的实际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但债权人首先要证明其在债权行使过程中适时、无过错,并且同时需要举证证明其损失的具体构成以及对应的因果关系。人民法院在具体认定中,应当严格遵守上述原则,切忌将清算责任扩大等同于民事赔偿责任。

  4、清算责任的例外。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或在清算终结后,任何民事权利主体(包括清算主体)一旦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允诺承接所有债权债务,原企业的民事责任自然因此归属于该主体。

  五、几点思考与建议

  通过从法学理论、逻辑学理论等角度进行深入的分析,关于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诉讼地位的确定问题,我们已经有了明确的认识,但仅仅停留在理论探讨上,还远远不够,要解决司法实践中的混乱状况,统一审判行为,亟待对司法实践的操作方法严格规范,需要更高人民法院用司法解释的形式予以解决,下边是笔者通过对该问题相关法律的学习和理解,关于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几点思考和建议。

  1、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清算组是该企业的 合法代理人

  法律的 目标是公平、公正,要实现公平、公正这一目标,首先要有程序上的公正,才能保证实体上的公正,因此,程序公正就显得尤为重要,在企业法人的解散程序中,清算是一个不可或缺的程序,完成该程序的机构是清算组织,各类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均必须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才能更大限度的保护债权人和投资者的利益。

  笔者认为,在司法实践中,当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作为原告到人民法院起诉时,人民法院首先应当查明清算组是否依法成立,是否以清算组为代理人的进行诉讼,决定是否立案。如果不是以清算组为代理人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应当依法驳回。当其他债权人向人民法院起诉被吊销营业执照后的企业法人时,被告仍应以清算组为代理人参加应诉,如果没有成立清算组,人民法院应以职权责令被告成立清算组,否则人民法院有权自行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其费用由被告承担。

  2、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开办者、股东为规避债务,长期不依法清算,致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时,该企业法人的投资者、开办者、股东应承担侵权责任。

  往往企业法人经营不善后,不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参加年检,工商部门以该企业法人两年不年检为由吊销其营业执照,该企业的开办者或股东没有及时依法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使清算人的债权难以实现,笔者认为,这种情况由于企业法人的开办者或股东由于违反了“依法清算”这一法定义务直接给债权人造成了实际损害,符合侵权行为的构成要件,即:(1)股东或开办者有违法行为(不作为的方式);违反了《民法通则》第47之规定;(2)有损害事实;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3)企业法人的开办者、股东主观上有过错;(4)开办者、股东的违法行为与债权人的损害事实之间有因果关系。因此笔者认为,应当认定股东或开办者对债权人构成侵权,承担侵权责任。例如,根据有关司法解释,虚假验资者虽然与被验资的企业法人的债权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由于其虚假验资行为,在被验资单位无法清偿债务时对债权人在虚假验资的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同理,企业法人被吊销营业执照后,该企业法人的开办者、股东为了规避债务,长期不依法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自身有过错,使债权人的债权无法实现,尽管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开办者、股东与债权人之间没有直接的法律关系,但是,由于该开办者、股东不履行法定义务,主观上有过错,在找不到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的经营者或财产时,应当先行对债权人的债权给予补偿,然后对被吊销营业执照的企业法人进行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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