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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CFS-2021-43001

苍工铜字(2021)39号

关于印发《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方案》的通知

县(市、区)工商局(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渤海新区工商局、开发区工商局:

《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核通过。它现在已经印制并分发给您。请认真执行。

2021 年 10 月 28 日

沧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2021 年 10 月 28 日,印制

企业简单注销登记工作方案

为简化企业注销手续,提高注册效率,降低企业退出成本,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公平市场竞争维护企业正常秩序的若干意见》,市场”(国发[2014]20号)、《国务院关于印发2015年关于推进简政放权和转变政府职能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15]29号) )和《国务院关于印发2021年工作改革要点推进简政放权放管优化服务改革的通知》(国发[2015]2021]30号),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关于开展企业简易注销登记改革试点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冀公社)工发〔2021〕75号)要求,根据我市实际情况,现将企业简易注销登记工作制定如下工作方案: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

自2021年10月1日起,沧州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以下统称企业登记机关)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的。经营活动但取得营业执照后无债权债务公司实行简易注销程序,适用本方案。

二、一般要求

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决定,实行简易注销程序,降低退出成本,完善退出机制北京简易公司注销申请,优化营商环境,服务全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一)法律法规,统一标准。按照现行企业注销的法律法规,结合商事制度改革的原则要求,对未开户、无负债企业实行简易注销、统一注册程序和审核要求,规范注册条件和提交材料。

(二)简单易实现,高效便捷。按照合适的条件,简化手续,方便企业的要求北京简易公司注销申请,简化注销手续,优化注销流程,缩短办理时限,提高注册效率。

(三)公开透明,控制风险。公开办理企业简单注销的条件、程序、期限和审查要求,建立公平透明的市场规则。强化企业和投资者(股东)主体责任,完善异议处理和救济措施,保障债权人、交易伙伴等第三方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的公平竞争。免除法律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三、主要内容

本方案所称非开业企业,是指取得营业执照后未开展经营活动且不存在债权债务的企业。无债权债务企业,是指在申请注销登记时已经开展经营活动且无债权债务或者债权债务已经清算的企业。

(一)适用范围

简易注销程序适用于未开展经营活动或已开展经营活动但取得营业执照后无债权债务的企业。但是,以下公司不应采用简化取消程序:

1.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2.自成立之日起满三年的有限责任公司或非上市股份有限公司;

3.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务院决定明确规定企业实行注册资本实收登记制;

4.有股权质押、股权冻结、动产抵押的公司;

5.被行政或司法机关调查的企业;

6.收到相关实施协助通知、投诉、举报、信访等的涉案仲裁、诉讼或工商登记机构;

7.对税务风险有疑虑的公司;

8.被认定为一般纳税人的企业;

9.企业登记机关认为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企业。

(二)注册程序

为方便企业退出,根据未开办企业或无债权债务企业的特点和需要,设立简易企业注销程序:

1.企业自主申请。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可独立申请简易注销。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法律后果由企业的投资者、股东、合伙人承担。

2.调整公示方式和时限。申请简易注销登记的企业依法应当在注销登记前予以公告的,可以在报纸或者河北省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公告,公示期为10个工作日。公示期间无异议的,公示期满后,企业持简单注销材料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注销。

3.减少注册程序和材料。符合简易注销条件的企业,不再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清算组成员登记,不再提交清算报告、清算组备案证明、纳税证明。

4.缩短处理时间限制。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及时处理材料齐全并符合有关规定的简易注销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并向企业出具《核准注销通知书》。

(三)提交材料

公司及其投资者对所提交材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有效性负责。企业登记机关应当对申请材料进行形式审查。企业申请简单注销登记,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1.申请注销登记;

2.指定代表或共同授权代理人的授权书;

3.依法作出解散、清算、注销的决议或决定(表明企业尚未开业或无债权债务;无分支机构或分支机构被注销;外商投资清算完成情况说明);#p#分页标题#e#

4.现行法律法规要求注销登记的,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5.如在报纸上发布公告,请提交公告的报纸样本;

6.营业执照等法律法规要求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四)异议处理

1.企业申请简易注销登记期间,任何组织或者个人可以向企业登记机关提出异议申请。企业登记机关收到书面异议申请后,经核实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的,应当终止登记程序,驳回登记申请,不再申请简易注销登记。

2.企业申请简化注销手续的,工商登记机关应当在办理注销登记前及时将有关情况通报同级税务机关。税务部门要加强对简化注销程序的监管。 3个工作日内回复企业登记机关并说明理由。经核实,企业登记机关不再适用简易注销程序。

3.企业提交虚假材料或者以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注销登记的,利害关系人可以请求企业登记机关依法处理。

4.企业通过简易注销程序核准注销登记后,因债务问题发生民事纠纷的,应当通过司法途径解决。

四、安全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简单注销是贯彻落实国务院简政放权的具体举措,对深入推进商事改革具有重要意义。各单位要加强组织领导,周密部署,明确分工,开展试点 规划组织实施,分步实施 工商(市场监管)、税务、司法等行政部门法院、检察院要加强信息沟通,做好衔接,确保简易注销工作有序推进。

(二)加强宣传培训。各单位要组织相关业务人员进行专题培训,深入理解简易注销改革的含义,全面掌握相关规定、材料规范、工作程序,熟悉相关软件操作,充分利用广播、电视、报纸、互联网等媒体,做好改革工作政策宣传,提高公众意识和参与度,引导公众充分了解简单注销所带来的便利和相应的责任,增强企业注销前的债务责任意识,及时答复和回应各方关切,努力营造全社会关心改革、支持改革、参与的良好氛围在改革中。

国家或省颁布有关企业简易注销登记的相关规定后,本工作计划自行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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