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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冒名工商登记怎么办?法官给你来支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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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商业登记”案件的特征

未经他人同意,冒用他人名义出资,将他人注册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者股东,以规避或者转移股东和公司法律责任的是一个冒名顶替的投资者。冒名顶替者不仅不能从“股东身份”中获益,还面临承担债务、民事纠纷和行政处罚的后果。该类案件本质上属于侵犯姓名权案件,区别于名义股东和实际股东的“代理持股”现象。

此类案件的主要特征是,冒名顶替者没有投资公司或管理公司事务的真实意图,也没有任何实际经营活动。但是,股东名册、公司章程和商业登记文件将他列为股东或公司高管。冒名顶替者通过虚假注册方式实际经营公司,享受公司的实际利益,但不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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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工商登记”案件的司法审查路径

在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一般在以下几种情况下发现自己已注册为公司并提起诉讼: 一是公职人员在组织过程中发现存在经营性企业组织审核未通过的;是当事人在申请公司登记时被工商登记机关发现有不良记录,无法正常设立公司的;三是债权人以股东损害其利益为由起诉冒名顶替者,要求其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由于公司是多重法律关系和利益的集合体,且商业活动与公司登记、管理活动重叠,因此司法实践中当事人以多项诉讼请求提起诉讼的情况较为常见,而多次诉讼请求可能还涉及多方面的原因。公司法领域审理此类案件的思路可以简单概括为内部和外部的区别:1.公司内部,通过意图的审查来表明其是否属实,是否确实有贡献、是否真实订立公司设立变更协议、是否实际参与公司经营等要素,审查案件当事人是否符合公司股东的实质性要求; 2.在处理公司对外法律关系时,一方面在没有确凿证据相反的情况下推翻工商登记信息之前,要尊重工商登记信息的宣传效果,保护善意的合理信任维护交易安全的第三方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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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冒充商业登记”案件的法律救济

从民事侵权行为的角度来看,与冒充登记有关的纠纷构成侵权责任法规定的侵权行为。被冒充的人可以提起侵权诉讼;从登记机关行政行为的结果来看,被冒充的人可以提起行政诉讼。机关向人民法院投诉、举报或者直接提起行政诉讼。在上述过程中,如发现犯罪行为,可将相关线索移交相关机构,形成完善的保护网络。

(一)直接通过工商部门解决

根据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关于注销冒充他人身份信息获取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冒充者应当提供身份证件遗失通知书和遗失公告向工商部门报告情况后办理身份证件。 、银行的身份证件遗失报告书、专业机构出具的亲笔鉴定报告等有助于确定假冒注册基本事实的文件。工商管理部门根据上述证据确认登记文件虚假事实后,公司登记机关直接注销公司登记或责令公司股东先办理假冒股东的股份发行手续,然后办理变更登记。

(二)通过民事诉讼解决

首先,法院会作出登记文件或类似文件无效的判决,然后根据法院的判决请求工商部门注销公司的登记,或者作出相应的变更。这样的频道是:1.求权之法。冒名顶替者可以请求法院确认名称注册申请、申请报告、股东大会决议、公司章程、授权书、申请承诺书、承诺书、股权协议等用于虚假注册公司的文件无效或股东资格无效。 ; 2.侵权诉讼。请求法院责令冒名顶替者停止侵犯冒名顶替者姓名权等权利并赔偿相关损失,确认登记文件上的签名全部为虚假,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注销公司判决生效后登记或注销冒名股东。 , 高管注册信息。

特别需要注意的是,在司法实践中,登记文件上的虚假签名和无效登记文件不能完全等同。原因如下: 一、对登记申请文件签字的真实性的核实只是形式审查标准,当事人是否具有股东身份需要结合其是否行使股东权利和参与对公司经营事务作出具体判断;二是第三方为工商企业办理工商登记。内容的公开具有合理的信赖利益,任意取消登记内容将使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无法得到充分保护。因此,即使通过笔迹验证认定登记文件上的签名为虚假,相关登记文件的认定也需要综合考虑其他相关因素进行综合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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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通过法院行政诉讼渠道解决

即当事人起诉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请求法院裁定工商部门撤销虚假登记。工商登记机关的履职方式以形式审查为主,客观上不能通过文件鉴定或实际调查对每份登记文件签名的真实性进行全面的实质性审查。但有确凿证据证明该文件并非本人签署,且有遗失身份证件等客观事实的,法院可以请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撤销错误登记。

(四)通过刑事诉讼渠道解决

在虚假股东案件中,往往伴有伪造或者变造身份证、私刻印章、伪造公司文件、伪造验资证明等行为,这些行为可能构成虚报注册资本罪,或者构成伪造或篡改。伪造身份证罪可以构成伪造公司、企业、社会团体印章罪。对已经构成的刑事犯罪,可以追究刑事责任,然后根据刑事判决结果,可以要求工商部门注销登记或者予以处理。

对于上述各种解决方案,从保护假冒名人权益的角度来看,行政机关的直接处理程序最为简便,但与司法机关相比,行政机关客观查明事实的能力较差。机构;而民事诉??讼和行政诉讼程序较为严格复杂,时效较长,但此类案件中第三人的法律关系和利益是可以得到妥善处理和依法判决的。总之,办理类似案件,在尊重当事人选择权的前提下,工商登记机关和司法机关要做好证据的解释和引导,加强行政权与行政权的有效衔接。特定案件的司法权。并相互联动,形成制度合力,有效解决实质性争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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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止注册欺诈性使用身份信息的建议

(一)加强行政监督与司法工作的良性互动

虽然形式审查是公司注册审查的一般标准,但同时应保留必要的实质性审查职能。建议通过出台相关行政法规,对涉及申请人权益的重大变化进行实质性审查,确保申请人权益不受侵害。实质审查可以在设立过程中与形式审查同时进行,也可以在公司成立后的监管阶段进行。发现申请设立公司或者设立的公司不符合法律规定的主体的,登记机关可以拒绝登记或者撤销有效登记。

在以人工智能为代表的互联网技术日新月异的背景下,工商登记机关还可以加大人脸识别、在线身份认证、登记信息区块链存储证书等互联网技术的应用,促进在采取网上办理、一网管理等便民措施的同时,对申请人的身份信息进行必要的审核北京市冒名注销公司案例,以技术手段堵塞漏洞。

此外,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加强中介机构诚信制度建设,加大对中介机构、代理人提交虚假信息或者其他虚假隐瞒重要事实以取得公司登记的处罚力度。 在本法、行政处罚法等上级法律规定的情况下,可以限制对违法违规者继续实施行政处罚或者限制。

最后,司法权和行政权的联系和互动也有助于解决这个问题。为贯彻落实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发布的《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关于撤销冒充他人身份信息取得公司登记的指导意见》和《关于实施北京市委办、石景山法院、石景山市场监管局发布的《北京市市场监督管理总局》达成会议相关精神,有利于规范司法行政良性互动。探索。

(二)防止公民信息被冒用

防止身份证被盗用,最经济、最简单的方法就是不要轻易将身份证原件给他人。即使提供副本供他人使用,也必须在显着位置标明“仅供xx业务使用”等字样,有效降低他人重复冒用的风险。如身份证原件不慎丢失或被盗,除补发证件外,还应及时到公安部门办理失物登记手续,必要时在报纸上公告,并保留相关证据,在发生争议时最大程度保护您的权益。

(三)消除将身份信息借给他人注册公司

我们在司法实践中也发现,部分当事人以帮朋友或小额利益为目的注册公司,将个人信息出借给他人,但实际上并不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防范对公司运营的无知。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的规定》(三))第24条规定,有限责任公司的实际投资者应当与名义投资者签订合同,规定实际投资者出资并享有投资权益。名义投资者为名义股东,实际投资者与名义股东对合同效力发生争议的,不存在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情形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合同有效。因此,名义股东代表他人持有他人的股份。它不违反法律规定。同时,司法解释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公司债权人以在公司登记机关登记的股东未尽到出资义务为由,请求公司不能清偿的债务的北京市冒名注销公司案例,应当依法处理。人民法院不支持股东仅是名义股东而不是实际投资者在本息范围内承担补充赔偿责任的主张。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从相关司法解释可以看出,名义股东在某些情况下也会承担责任,因此代名义股东持股存在巨大的法律风险。因此,在没有充分了解后果的情况下,不应借机借出身份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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典型案例

典型案例一

起诉侵犯公民姓名权

2003年,被告马某在原告刘某不知情的情况下,使用原告身份证注册A公司,直到2011年原告刘某在进行最低限度安全审查时才发现上述情况。原告刘某于2011年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被告马和A公司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并办理相应的工商变更手续。经法庭调查,被告人马和A公司最终承认原告的陈述属实。此后,双方通过调解和解。 2011年9月6日法院出具的调解书确认,马某与A公司同意立即向有关部门办理更名手续,并承诺不使用刘某的姓名;嘛。赔偿刘某经济损失1000元。随后,A公司于2011年9月13日向工商部门申请注销登记,工商登记部门于2011年9月20日予以批准,A公司被注销。

裁判技巧

冒充的性质是侵犯姓名权。被冒充的人可以根据侵权责任法的有关规定主张被冒充的侵权人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侵权人出庭参加诉讼的,双方当事人在查明事实后,可以到行政机关办理相应的变更登记;如果侵权人不出庭参加诉讼,侵权纠纷案件可能胜诉有效,然后以此作为向工商登记部门申请注销登记或变更登记的依据。

典型案例二

股东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责任纠纷

根据法院生效判决,原告于某向A公司索赔17万元,但于某申请执行未果。他起诉A公司的注册股东张、朱、刘,要求其承担相应的补充清算责任。张辩称,他是股东刘的朋友。刘某因个人利益借用张的身份证进行登记。实际股东应该是刘。除了刘,张不认识公司里的其他人。确实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未参与公司经营。公司文件中保存的签名经核实,证明所有签名均由张本人签名。法院认定,鉴定结论只能证明上述材料并非张某本人签字,但在张某知道后,由他人签字同意以他人名义使用。被转移。基于商业外观原则,不能对抗外部善意第三方。因此,依法裁定张某对公司无法清偿的部分债务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裁判技巧

不当股东和名义股东不是同一个概念。冒名顶替股东不了解公司设立的事实,也不同意其他股东设立公司。名义股东是指在登记机关登记为股东,但不实际享有股东权利和义务的法人或自然人。因此,是否享有股东利益并不是区分是否被冒充的唯一标准。明知而借用他人身份登记使用的,将被认定为名义股东,依法处理公司对外关系的,名义股东还应当承担相应的股东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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