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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政务服务平台 审批事项 全民所有制企业注销登记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8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设立公司,应当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41号,2021年9月3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订)第七条: “设立外资企业申请获得批准后,外国投资者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重新设立。注册并获得营业执照。”第二十三条:“设立外商投资企业,不涉及国家规定的实施。属于准入特别管理措施的,依照本法第六条、第十条、第二十条规定的审批事项办理。”备案管理。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布或者批准。” 【法律】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第六条(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令第7号)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21年11月4日修订):“设立合作企业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自收到批准证书之日起30日内,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二十五条“设立合作企业不涉及执行国家规定。有特殊管理措施的,按照第五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二十四条规定的审批事项实行备案管理。本法。

国家规定的准入特别管理办法,由国务院公布或者批准。” 【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第1号令,2021年2月6日修订)第3条:“申请企业法人登记,经企业登记主管机关批准的,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法人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国家法律保护。 ”【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2021年2月6日修订)第三条:“公司有经公司登记机关依法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取得企业法人资格。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公司登记机关。 ”第二十六条:“公司应当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事项的登记。第四十四条:“公司登记机关注销登记后,公司终止。”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2014年2月19日修订) 第二条:合伙企业的设立、变更、注销依照《合伙企业法》和本办法的规定办理登记。第三条 合伙企业经依法登记并取得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后,方可从事经营活动。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为合伙企业登记机关(以下简称企业登记机关)。第十一条设立合伙企业北京市公司注销代理,应当由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全体合伙人共同委托的代理人向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登记。

第十八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合伙企业提出变更申请。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第二十一条合伙企业解散,由清算人依法清算。清算人应当自确定之日起10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人成员名单。第二十二条合伙企业依照合伙企业法的规定解散的,清算人应当自清算完毕之日起十五日内到原企业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合伙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2006年8月27日第55号)第20号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修订) 第九条 申请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向企业登记机关提交登记申请、合伙协议、合伙人身份证明等文件。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要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应当依法批准,并在登记时提交批准文件。 第十条 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可以当场登记的,应当当场登记,核发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的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准予登记的,发给营业执照;不予注册的,应当书面答复并说明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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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二条合伙企业设立分支机构,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第十三条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执行合伙事务的合伙人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第九十条清算完成后,清算人应当制作清算报告北京市公司注销代理,经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后,于十五日内向企业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申请注销登记。合伙企业。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1999年8月30日第10号)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会议通过,1999年8月30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20号公布,自2000年1月1日起施行。) 9 个人独资企业的设立,由投资人或其委托人申请。代理人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交设立申请、投资人身份证明、生产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受托代理人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投资人的授权委托书和代理人的合法证明。个人独资企业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业务;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在申请设立登记时,应当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第十二条 登记机关应当自收到设立申请文件之日起十五日内,对符合本法规定的,予以登记,核发营业执照;不符合本法规定的,不予登记,并书面答复,说明理由。

第十四条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分支机构,投资者或者其委托代理人应当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登记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分支机构经核准登记后,应当将登记情况报分支机构所属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机关备案。分支机构的民事责任由设立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承担。第三十二条个人独资企业清算完成后,投资者或者人民法院指定的清算人应当在十五日内制作清算报告,到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部门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94号)第二条本法和本办法的规定用于企业登记。第七条 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经营住所、经营范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住所、出资数额、出资方式的,应当自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发送。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投资者或者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第七条设立个人独资企业,投资者或者其代理人应当向个人独资企业所在地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第十三条个人独资企业变更企业名称、住所、经营范围的,应当自作出变更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个人独资企业变更投资人姓名、住所、出资数额、出资方式的,应当自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发送。第十八条个人独资企业依照《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二十六条规定解散的,投资者或者清算人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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