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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理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注销登记

申请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清算机构应当自公司清算完毕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一)公司被依法宣告破产;

(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但公司通过修改公司章程而存续的除外;

(三)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解散;

(四)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被吊销;

(五)人民法院依法解散;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解散情形。

申请材料

(一)公司解散依法应当清算的,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10日内向公司登记机关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组负责人《公司备案申请表》(公司盖章);

2、公司的《指定代表或共同授权代理人证明》(加盖公司印章)及指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权限及委托期限的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工商局确认);

4、 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文件:说明注销原因,设立清算组织、清算组成员(由国家指定)自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和清算组组长。 (投资人印章) 公司注销被法院裁定解散或破产的北京办理公司注销备案,行政机关责令停业的,分别提交法院裁定书或行政机关责令停业的决定。

5、清算组成员及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

6、许可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二)公司清算组应当自公司清算完成之日起30日内向原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北京办理公司注销备案,并提交以下材料:

1、公司清算组组长签署《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清算组组长签字,公司加盖公章);

2、公司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联席代理人证明书》(公司盖章)及指定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权限及委托期限的复印件。

3、公司章程原件(工商局确认);

4、国有独资有限责任公司向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报送文件:核准的清算报告、债权债务清算情况、人员、财产、物资处置情况(投资人印章);

5、清算组出具确认的清算报告(由清算组成员签字);

6、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认定的重要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报送同级人民政府批准文件;

7、《国有资产产权注销表》

8、 法院裁定解散或者破产,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应当另行提交法院裁定书或者行政机关责令关闭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注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应当提交公司登记机关注销公司设立登记的决定。

9、清算组成立之日起60日内公告的报纸样本;

10、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原件);

11、 设有分支机构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的,还应提交分支机构的注销登记证明;

1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公司)备案核准通知书》;

13、 公司登记机关要求的其他文件和证明。

公司注销需年检后方可办理。上述文件和证明未注明应提交复印件的,应提交原件。如提交复印件,应注明“内容与原件一致”,并在复印件上加盖公司公章。清算组应当自公告之日起四十五日内作出清算报告。申请人提交的材料需打印在A4纸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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