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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融资租赁公司注册资本最低2亿,不得向地方平台违规借款

继中国银保监会于今年1月初发布的《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之后,4月16日,北京市地方金融监管局发布了《北京金融租赁公司监督管理指引(《试行》)规定,金融租赁公司的注册资本应当为一次性实收货币资本,最低限额为2亿元或等价的可自由兑换货币。

上述文件规定,同一投资者、其关联方、一致行动人作为大股东的金融租赁公司数量不得超过2家,控股金融租赁公司的数量不得超过1家。

北京地方监管要求注册北京融资租赁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应坚守法律法规底线:不得从事吸收、变相存款、发放贷款、委托贷款等金融业务;严禁融资租赁公司以融资租赁为名进行非法集资等非法融资活动;不向其他金融租赁公司借入或变相借入资金;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向地方政府、地方政府融资平台公司提供融资或要求地方政府为租赁项目提供担保、承诺还款等;不得进行虚拟出资,不得虚构租赁财产,不得为不符合法律规定、无处分权、设定抵押权、被司法机关查封等缺陷的租赁财产。所有权作为租赁物,租赁物的合同价值不得与实际价值明显不符。

上述规定规定,金融租赁公司不得与低价值高价值购买租赁物业、高价值低租金等明显不符合市场规律的关联公司进行交易;无虚假或误导性宣传注册北京融资租赁公司,无故意编造融资租赁项目通过公开渠道融资;不得以暴力或其他非法方式进行清算;不得向明显资不抵债的客户开展融资租赁业务;不得通过网络借贷信息中介机构、当地各类交易场所、资产管理机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等机构募集资金或转让资产。

在资本管理制度和实施过程方面,上述文件指出,租赁公司建立了可持续的资本补充机制,一般风险损失准备金原则上不低于期末余额。风险资产1.5%。确保自有资金的真实性和质量,杜绝虚假注资、循环注资等违法行为。建立以资本充足率为核心的资本约束管理体系,包括资本补充、规划、内部资本评价、动态补充。

此外,《指引》还规定,融资租赁公司的融资租赁和其他租赁资产的比例不得低于总资产的60%;金融租赁公司开展的固定收益证券投资业务不超过净资产的20%;融资租赁公司应建立健全集中度风险管理制度,加强对重点承租人的管理,控制单一承租人与承租人为关联方的业务比例,有效防范和分散业务风险。

延续此前银保监会发布的《征求意见稿》,《指引》还规定,金融租赁公司向单一承租人的全部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净值的30%。资产;单一集团所有融资租赁业务的余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50%;一个关联方的所有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30%;关联方所有融资租赁业务余额不超过净资产的50%;单一股东及其关联方的融资余额不得超过股东在融资租赁公司的出资额,并应符合《指引》对单一客户关联度的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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