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关于简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程序有关问题的通知
- 栏目:北京代办公司
- 来源:网络
- 发表时间:2023-05-14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关于简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手续的通知
京国土方管初字[2003]1053号
各区县国土资源房管局、北京市土地利用事务中心、土地使用单位:
随着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后期管理的不断规范和完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以下简称出让合同)的变更数量不断增加。为简化手续,提高效率,更好地为土地使用者提供服务,改善我市投资环境,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 受让方与我局签订转让合同后,申请变更转让合同的法律关系明确,要求完整、真实、有效,符合相关法律规定国家和北京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转让的规定和规范按照本通知有关规定北京正阳恒瑞置业公司变更使用权,相关变更可以按照性文件规定按照简化程序办理.
二、 按照简化程序办理相关变更手续时,无需补充协议,土地受让方填写《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表》(见附件1北京正阳恒瑞置业公司变更使用权, (以下简称《变更事项表》),报北京市土地使用事务中心(以下简称用地中心)批准后,可作为出让合同的附件使用,具有同等效力。具有转让合同的效力。
三、 在本通知范围内,利用中心根据国家和北京市有关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批准变更出让合同,并按照简化程序办理变更手续。
使用中心在按照简化程序办理转让合同变更时,接受市局的监督和指导。
四、 按照简化程序转让合同可以变更的项目如下:
(一)土地受让方的法人名称、法定代表人、法定地址、银行账户变更;
2、出让土地范围未发生变化,但经公安部门核准门牌号或地名办核准变更地名的;
3、出让合同按地价办核定的地价水平签订,出让合同因处长办公室对地价水平终审而变更;
4、已与我局签订补充协议,转让合同的附加地价可用于抵扣另一份转让合同的地价,抵扣另一份转让合同的地价时可变更转让合同被处理;
5、根据《关于加强土地使用权出让土地使用权后期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方管初字[2003]187号)等限制性规定,经规划部门批准变更土地流转规划条件,申请变更规划建筑面积,建筑面积增减在原出让建筑面积20%以内,不涉及水平变化的土地价格。
五、 其他事项如有变更,应签订补充协议,报我局批准。
六、转让合同变更的简化程序如下:
一、用地单位的申请可按简化手续办理变更,变更表应与其他要求同时填报我局。
2、受理中心符合受理条件和本通知规定的,可直接转至受理中心办理。
3、利用中心收到文件后,符合相关规定的,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批准,加盖利用中心印章的变更清单将退还给土地受让方。
七、利用中心应编制《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概要》(见附件二)),上述情况无需上报签订外派合同补充协议报我局备案。
八、我局每季度组织有关部门对利用中心的此项工作进行抽查。
九、 不应该批准但上报我局或抽查时批准的情况将被撤销;不符合要求并经批准的,应当要求土地受让方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如果满足所有要求,则应予以撤销。
十、本文件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特此告知。
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局
2003 年 12 月 4 日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清单(略)
北京市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汇总表(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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