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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教委解读《北京市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法人登记类型实施办法(试行)》

1.现有民办学校变更注册的法人注册类型是什么?

法人注册类型变更是指现有民办学校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由非营利法人注册为营利性法人。

2.哪些民办学校可以凭文件申请变更注册为营利性法人?

文件第二条规定:现有民办学校是指2021年11月7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的决定》公布前经我市批准的各级各类民办学校。 .

同时北京公司法人变更,第十五条还规定,2021年11月7日至2021年8月31日期间经批准设立非义务教育的非营利性民办学校北京公司法人变更,可参照本办法登记为营利性法人。

3.变更登记的基本流程是什么?

文件第四条规定了变更登记的基本程序和要求:

(一)pre-application。学校向办学审批机关(以下简称“审批机关”)提交决策机构批准的意向书。

(二)金融清算。学校应当在审批机关、法人登记机关、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的指导下自主清算资产,并委托会计师事务所出具清算报告。国有资产的清算、处置,须经国有资产管理职能部门批准;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的处置,须经法人登记机关和捐赠人批准。

(三)正式申请。学校向审批机关提交正式申请及相关材料。

(四)新办学许可申请,注册新的营利性法人。学校以拟设立的营利性法人的名义,向审批机关申请新办学校办证,同时退还办学证。原办学证依法注销。新办学证加注“现有民办学校”字样,学校向法人登记机关申请办理依法设立新的营利性法人。

新的营利性法人设立后,不得以原法人名义办学。学校以新的营利性法人名义办学,依法变更或与教职工签订劳动合同,切实保护教职工的合法权益,如:工资和社会保障。在原法人和新的营利性法人并存期间,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五)资产重组,纳税。将原符合规定的法人资产转移至新的营利性法人名下,并按照相关规定缴纳税费。根据可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补充财务清算。原法人完成清税工作。

(六)原法人注销。注销后,原法人的权利义务由新的营利性法人享有和承担。

4.原法人的资产能否转让给新的营利性法人?

文件第5条作出相关规定,具体如下:

(一)Host投资资产:全部转移到新的营利性法人名下。

(二)国有资产:国有资产应包括国有单位(含行政事业单位)直接投资于学校或学校无偿使用的固定资产、流动资产和无形资产、国有企业等符合国有性质的单位)财政资金形成的各种资产;其他国有性质的资产。拥有的资产可以通过继续使用、转让、归还、参与办学等方式处置。

(三)接受捐赠形成的资产:在法人登记机关的指导下,按照捐赠协议的规定进行处置或按照有关规定转让给其他非营利法人。

(四)办学积累:全部转入新的营利性法人名下,主要用于教育教学活动,改善办学条件,保障教职工待遇。

5.新的营利性法人名称有什么要求?

文件第八条规定,新设立的营利性法人应当按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条例》、《教育部通知》等规定,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营利性民办学校名称注册管理的通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营利性民办技工院校管理办法的规定》和营利性民办职业技能培训《关于机构名称登记管理的通知》等规定。

6.哪些情况不能更改注册?

文件第七条明确规定,具体如下:

(一)对变更法人登记类型有禁止性规定。

(二)办学条件不符合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要求。

(三)债权债务不清,资产有争议,或历史问题未解决。

(四)无法有效保护受教育者、教职员工、组织者在变更登记中的合法权益。

(五)在变更登记中无法有效保护中国资产的权益。

(六)因资不抵债无法继续办学。

(七)申请材料或变更程序不符合要求。

(八)变更注册条件不成熟或其他不适合变更注册的情况。

7. 现有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多层次民办学校营利性法人注册如何变更?

《文件》第十二条规定:义务教育和非义务教育多级的学校,在非义务教育阶段选择变更营利性法人登记的,应当接受学校教育。分离和资产分割。该程序在相应的审批机关和法人登记机关登记。

8.变更登记过程中,哪些行为是失信违法的,如何处罚?

文件第十三条明确规定:

对变更登记中失信、违法违规的,由审批机关牵头,法人登记机关会同有关部门配合实施联合惩戒。处罚对象可以包括法人、法定代表人和直接责任人员。失信名单与北控征信网等共享。失信违法违规行为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情形。

(一)提交虚假证明文件或以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骗取办学许可或法人注册。

(二)擅自处分国有资产,或造成国有资产流失。

(三)恶意解散学校、疏散赞助人投资资产、擅自处置学校积累、挪用学校资金等。

(四)原法人的资产应当转让,但不能全部转让给新的营利性法人名下。

(五)逃避税费。

(六)非法注册。

(七)侵犯了受教育者、教师和组织者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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