聊聊“京牌指标”那些事儿
- 栏目:北京代办公司
- 来源:网络
- 发表时间:2023-05-14
每双月26日,很多人都在转发“锦鲤”,希望能获得好运,中标北京品牌。然而,随着命中率的下降,结果总是在所难免。一方面,我感到“中标”的无望,另一方面,也有生活逼迫的各种刚性需求。于是有人选择用外国车牌反复申请入境许可。有的人想着打着名下买车、租用指标来解决燃眉之急。然而,并不是每一个选择都可以无忧无虑。今天房山法院法官和大家聊聊“北京品牌指标”。
租用北京品牌悔过自新协议无效
李通过中介认识了马和赵(两人夫妻关系)。 2021年5月18日,赵先生持有结婚证、马的身份证、代理机动车业务委托书、北京市个人用车更新指标确认通知书,与公司签订《车牌索引租赁使用协议》。李,协议:马将其名下登记的乘用车的更新指标出租给李,租期为20年,租金5.200万。当天,李某全额支付了赵的牌照费5.200万,并用马的身份证在一家汽车销售公司登记购车。他以26万元的价格购买了一辆汽车,并缴纳了车辆购置税。投保了交通强制险和商业险,并与赵某协商三天内上牌。约定的到期日,赵某以马某拿走身份证,不能继续使用马某指标为由,没有出现。李某诉法院确认《汽车车牌索引租赁使用协议》无效;并要求马和赵返还车辆指数使用费5.200万;补偿他们的购车费、购车税、强制保险费和商业保险费、中介费、交通费、误工费等损失。
被告人赵辩称,他代表了马和李之间的租赁协议。赵不是合同的当事人,也没有收到任何钱。他不同意原告的所有主张,认为与本案无关。
被告人马某未出庭应诉和辩护。
法院经审理裁定,双方签署的《汽车车牌索引租赁使用使用协议书》无效,涉案车辆为原告李某;被告马、赵将车辆指标使用费5.2万元退还给李某;驳回原告李某的其他诉讼请求。
法官声明:
当事人订立和履行合同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北京实行乘用车数量控制和配额管理制度北京车牌公司指标变更,全市乘用车配额通过抽签免费获取。本案中,李某与赵某签订的《汽车车牌索引租赁使用协议》是针对北京车牌的使用。该行为扰乱了北京市汽车分配指标调控管理的公共秩序,应当无效。合同无效或解除后,因合同而取得的财产应当返还,过错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遭受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负债。因此,李某要求返还许可费5.200万是有法律依据的;由于上述指数租赁协议是双方自愿签署的,因此双方均有过错。但李某主张赔偿其购买相应保险的保险费,与本案不属于同一法律关系,不予支持;因李某提出自行解决车辆上路问题,且明确可办理车辆购置税退税,故不支持其对购车及购置税的索赔;中介费可以向其直接相对人主张权利,其向马、赵的赔偿请求没有法律依据,其对交通费、误工费的主张也没有根据。不支持。
裁判提示:
虽然合同在最大程度上遵循了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但合同的内容并非没有边界限制。北京现行的小型乘用车购买指数需要通过抽签获得的规定,无疑限制了北京上牌的发放数量,这给潜在的购车者带来了一定的障碍。但是,相应政策法规的出台,必须基于公共利益最大化的考虑。自然人之间订立合同是为了弘扬和尊重合同精神,但不能突破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的界限。否则,将被负面评价。双方仍然在知情的情况下签署了北京品牌租赁协议。可见,对于合同无效的后果,双方均有过错。即使借款人最终遭受损失,也应承担部分责任。
点名买车隐患多,买车证据不足或无车牌万一遇到
原告马是被告李的侄子。 2006年,马爸爸通过李某向北京一家汽车销售公司支付了2万元定金,随后投资24.9800万购买了一辆丰田轿车。 2006年9月,车辆登记使用,车牌号北京**1,登记车主为马某。从那以后,这辆车会被李更频繁地占用和使用。马认为,他只是把车借给李叔叔使用。 Li 占用了这辆车 5 年。不仅他不能用车,北京品牌指数也霸占了他自己的购车资格。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起诉李某归还马景牌**1款丰田轿车,并缴纳车辆使用费。
#p#分页标题#e#李辩称,这辆车是他自己买的。买车时,他听说市区和郊区的车牌号是有区别的。为了方便进城,他将车辆登记在原告名下,由原告父亲的公司租用。
原告父亲以第三人身份出庭,称购车押金及货款均通过李某转入4S店。由于李是原告的叔叔,在一家公司工作,他签字是为了多付被告。在租车协议中,李某并未在公司驾驶涉案车辆。
经开庭审理,判决李某归还了马的车牌号为北京**1的丰田轿车。
法官声明:
产权受法律保护。本案中,马某主张涉案汽车为本人所有,并有车辆行驶证、银行转账记录、投资人对账单等证据支持,而李某则主张该车辆系以借用名义购买,但仅依据汽车租赁合同和车辆的所有权。登记证,并没有证据证明他向投资者马的父亲偿还了购买价款,因此难以确定该车辆是他的实际出资。原告称,在将车辆借给李某时,其对时限和费用未达成一致,要求李某支付车辆使用费的主张不成立,法院不予支持。
裁判提示:
在以名买车的情况下,无论双方最终违反原协议,一旦出借人想占有车辆或借款人想占有车牌,最终判决由法庭只能作为证据。一方面,如果借款人未能提供完整的购车证明北京车牌公司指标变更,如相关购车手续、资金来源、账户流转等,且贷款人已同时办理相关手续,借款人很可能最终没有汽车或牌照。另一方面,借款人虽然可以通过诉讼确认车辆的所有权,但客观上也存在相应的风险。一旦借款人在车辆使用过程中发生交通事故,出借人的利益也会受到影响,也可能引发新的纠纷。因此,虽然名下买车好用、操作简单,但仍有较大的可能引起纠纷或危害利益,??违反了制度设计的初衷,不应在公开或私下鼓励.
盗用指标出租,勿信骗局
被告人黄某是受害人刘某的朋友。他盗用刘某的身份证,私下将刘某名下的北京牌长安车转为自己名下,转卖到北京外。
另一被告黄某以刘某名义申请新车购车额度,并与受害人徐某签订订单租车协议,骗取徐某3.500万。随后,他被公安机关发现,将钱款全部退还给受害人徐某。
被告人黄某对检察机关的指控未提出异议,当庭认罪。
最终,被告人黄某被判刑并罚款。
法官声明:
在本案中,黄某以捏造事实、隐瞒真相为目的,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欺骗他人。金额很大。其行为已触犯刑法,应依法予以惩处。鉴于黄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主要犯罪事实,供认并赔偿被害人徐某相应损失,可从轻处罚。
裁判提示:
黄某通过窃取、出租他人北京品牌指标非法获利。他本人也受到了法律的制裁。然而,徐的行为值得我们反思。面对一卡难求的现实,很多人倾向于相信别人说的“门道”是北京一卡通索引的特殊通道,然后主动寻找或接受这些人的欺骗。最后卡和钱都空了,惊呆了。骗局。在此提醒大家,所谓获得北京品牌指标的特殊“门道”,隐藏着一定的风险。它可能触及法律的底线,也可能是潜在的引发纠纷的危机,也可能是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局。不信。
买有车牌的车,很难说
高执行人在其与执行人周某发生民间借贷纠纷案中,根据生效的法律文书,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债务。经审查,法院依法作出扣押周某名轿车的执行裁定,扣押涉案车辆。局外人刘某随后提出执行异议申请,指出涉案车辆属于他。正是他通过中介从周某地购买了北京品牌指数,并用该指数购买了保时捷汽车,办理了换牌手续。面对法院的强制执行,刘某提出异议申请,辩称财产权高于债权,要求优先保护购车人的利益,并解除对其实际拥有汽车的车主的扣押。 .
经审理,法院驳回了刘某的异议请求。
法官声明:
本案中,外地刘某非法购买了被执行人周某的汽车配额。虽然用了周的汽车配额来更换车辆,但车主尚未转移到反对者刘的名下。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登记的机动车按照有关行政管理部门登记,确定其是否为权利人。因此,刘某要求撤除实际拥有该车的车主。无法确定扣押的原因。
裁判提示:
购买有执照的汽车主要发生在陌生人之间。双方对对方的社会背景、经济状况、生活条件都不太了解。一旦贷款人遇到财务纠纷,他就成为被法院强制执行的人。车辆是一种经常被法院发现并采取强制措施的财产。这样,贷方与贷方之间的稳定状态被打破,正常使用的车辆突然被扣押,势必会影响贷方的正常使用,甚至损害经济利益。虽然看起来双方的约定是明确的,没有争议的,但在法律面前,借款人难免难言。
俗话说,有需求就有市场。面对已经成为“稀缺资源”的北京品牌指数,大多数人还是会在刚需的压力下,寻找一些所谓的“便捷途径”来获取北京品牌指数。但无论是租赁、转让,还是名下买车,甚至假结婚假离婚,作为成熟理性的公民,都不得不考虑背后潜在的法律和经济风险。虽然一卡难求,但市民除了参与抽奖,还是可以关注司法拍卖,通过合法合法的渠道获取北京卡指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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