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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事部注册条件 财政部 商务部关于做好2012年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申报工作的通知

财企[2012]14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商务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商务局,各外经贸机构人事部劳务派遣公司注册条件,以及所有集中管理的企业:

为支持中国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旗) 〔2005〕255号,以下简称《办法》),继续响应中国企业为境外投资、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提供支持的有关事项。现通知如下:

一、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包括内容

(一) 海外投资。

是指在我国境内依法设立的企业,通过新设、并购或取得现有非金融企业的所有权、控制权和经营权,在境外设立非金融企业的行为(以下简称“非金融企业”)。中国企业)。

(二)对外农林渔矿合作。

境外农业合作是指中国企业在境外通过设立企业、购买或租赁土地等方式,从事农作物和经济作物种植、畜牧业、农产品加工、销售等经营活动。

境外林业合作是指中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林权或采伐许可证、设立企业等方式,在境外开展的森林种植、采伐、更新、木材加工、回运等经营活动。

境外渔业合作是指中国企业通过签订合同(协议)、购买捕捞许可证、设立企业、派遣渔船等方式,在境外从事捕捞、养殖、加工、销售及相关产业开发的经营活动。

境外矿业合作是指中国企业通过在境外设立企业或直接通过购买矿权、产能投资、特殊经营许可、资源报销等方式,从事矿产资源勘查、开发和加工活动。

(三)对外承包工程。

是指中国企业或其他单位承包境外建设工程,包括咨询、勘察、设计、监理、招投标、造价、采购、施工、安装、调试、运营、管理等活动。

(四)对外劳务合作。

指经商务部批准的具有对外劳务合作资格的企业,与允许在境外(境外)招收或聘用外籍劳务人员的公司、中介机构或民间用人单位签订合同,组织招聘选拔的企业。按照合同约定的条件,派遣中国公民出国(境)为外国雇主提供劳务和管理经济活动。

二、2012年支持的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

(一)中国企业直接投资实施的境外研发中心项目和装备制造项目;境外经贸合作区实施的项目;境外农林渔业、矿业合作项目。

装备制造业包括:通用设备制造、专用设备制造、交通运输设备制造、电气机械与设备制造、通讯设备、计算机及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仪器仪表与文化、办公机械制造、工艺品等制造业(类别代码《国民经济产业分类目录》中的c35-c42)。

(二)中国企业实施的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采用中国工程技术标准的对外承包工程、以人民币计价的对外承包工程。

特许经营类对外承包工程项目包括:BOT(建设-经营-转让)及其衍生方式(BOOT建设-拥有-经营-转让、BOO建设-拥有-经营、BT建设-转让、TOT转让-经营-转让)和PPP(公共和私营部门合作)项目。

三、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专项资金支持的内容和标准

(一) 直接补贴。

1.前期费用。

前期费用是指中国企业从事境外投资(不包括境内企业之间现有境外投资权益的转让)、境外农林渔业、矿业合作,在登记(登记)和购买资源权之前项目所在国的证书,或对外承包项目签​​订合同(协议)前,为取得项目而发生的相关费用包括:

(1)法律、技术和商业咨询费用。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为项目提供法律、技术、商业和投融资咨询服务所发生的支出。

(2)调查和调查费用。

——项目勘察费(不含油气和矿产资源勘查费)、示范费和规划费;

——渔业资源勘查捕捞费:勘查捕捞设备购置、代理费、船舶登记费。

(3)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安全评估报告编制费。

指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机构编制项目建议书、预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和项目安全评估报告所发生的支出。

(4) 采购规范性文件和标书等材料。

购买工程(资源)勘察许可证、捕捞许可证、标书、技术资料、软件等发生的费用。

(5)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的翻译费。

指委托专业机构或人员翻译规范性文件和招标文件所发生的支出。

支持标准:专项资金支持不超过项目中方投资或合同金额15%的前期费用,一个项目只能享受一次性支持。不支持增资项目。

2.资源的退货运费。

中国企业开发海外资源,发展农业(包括大豆、玉米、小麦、天然橡胶、棕榈油、棉花、木薯)、林业(原木、锯材、板材)、渔业和矿业(包括铁、铜、铝、铬、铅、镍、锌、钾、铀)等合作产品运回国内,按实际费用的一定比例补贴从装运地到国内港口的运输保险费由企业支付。计算运输保险费的进口资源性产品数量由海关统计。

企业对外承包工程项目换取,不超过与外方签订的开发投资合作协议总额的资源性产品运回国内,运输保险费由境外运输公司承担。到国内口岸的地方予以补贴(补贴返还的运输资源种类按照上述境外农林渔矿合作项目执行)。

3.“外出”人员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企业在国外工作的中国人员,按保险机构承保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用的一定比例给予补贴。

4.海外应急处理费用。

境外突发事件是指因恐怖、战争、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因素人事部劳务派遣公司注册条件,对从事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的企业派遣人员造成人身安全威胁、人员伤亡等突发事件。相关处置费用包括护照、签证、国际差旅费,以及处理国外突发事件的员工的临时差旅费。补贴标准按照《财政部、外交部关于印发的通知》(财兴[2001]73号)执行。

5.外派劳务适应性培训费用。

对开展对外劳务人员适应性培训的企业,根据培训和派遣人员的实际人数给予一定的补贴。

6.投保海外投资保险的公司的保费。

对企业开展境外投资合作业务的境外投资保险保费,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直接补贴费用的比例原则上不超过申请企业实际支付费用的50%。

(二) 贷款折扣。

对从事境外投资、境外农林渔业、矿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设计咨询、用于项目运营一年(含一年)以上贷款的中国企业给予贴息优惠。贷款可以从境内银行获得,也可以通过中资企业设立的控股公司从中资银行的境外分行获得;特许经营的对外承包工程项目贷款,可由境外项目公司向境内银行贷款,或向中资银行境外分行贷款。

人民币贷款贴现率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公布实施的基准利率。实际利率低于基准利率的,不超过实际利率;外币贷款年贴现率不超过3%,实际利率低于3%的,不超过实际利率。.

已获专项资金支持3年的项目,不给予优惠。

四、申请企业和项目的要求

(一)申请者必须满足以下条件:

1. 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合法注册,具有独立的企业法人资格;

2. 经国家有关部门批准(核准或备案)对外经济技术合作经营资格的批准文件;

3.近5年内无违法违规行为;

4. 于本通知规定的申报截止日期前,已归还未清偿财政资金的贷款本金;

5.根据《外商直接投资统计制度》(商发[2010]520号)、《对外承包工程业务统计制度》、《对外劳务合作业务统计制度》(商发[2010]520号) 2010]519号))规定开展业务的统计资料应当报送对外经济技术合作业务主管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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