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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区级公司 区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吴中区区级现代农业园区创建认定管理办法(暂行)的通知

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场)、区委、办、局、公司,各垂直管理部门,度假村管理委员会、开发区、高新区,以及所辖各部门、农业园区、太湖新城:

经区政府第47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吴中区区级现代农业园区认定管理办法(试行)》。请结合实际工作落实。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 年 1 月 15 日

吴中区区级现代农业园区认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部分 一般规定

一是加快我区区级现代农业园区(以下简称区级园区)建设和管理,大力提高现代农业发展水平。)”(苏维发[2020]10号)、《苏州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评价办法(试行)》(苏市委农办[2020]8号)文件精神,参照《苏州市现代农业园区建设评价办法(试行)》农业园区认证《管理办法》(苏府办[2019]4号),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的区级公园的认定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区级园区建设应当综合考虑农业资源禀赋和特色产业发展,围绕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持农业质量、科技创新、品牌助力,认真贯彻新发展理念,进一步推进农业供给侧结构性调整。改革,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让农民更多分享产业增值收益。

第二部分 申请条件

第四条区级公园包括核心区、建成区和规划区。

核心区具有一定的边界和范围注册区级公司,是园区投资建设的主体部分。具有农业生产、科技创新、科技示范、企业孵化、综合管理和服务功能,是展示农业园区建设水平的窗口。核心区面积不少于500亩,随着规划面积的增加,将适当扩大。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核心区应有能满足生产经营需要的农业建设用地和配套设施用地。

建成区位于核心区外围或外围。农田集中连片,基础设施齐全。全部转入乡镇集体经营的耕地(内塘)建设高标准农田、高标准蔬菜基地和高标准鱼塘。规划面积是指区级园区规划面积,应有明确的边界和范围,规划区内农用地面积不少于3000亩。鼓励区级公园同步推进美丽乡村和美丽乡村建设,将公园内的耕地和村庄纳入规划范围,实现景观、林、田、湖、草的系统化管理,

第五条 区级园区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规划布局合理,园区布局符合“两区”(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业生产保护区)和“四百万亩”保护开发要求”,具有明确的区域范围和功能定位,符合当地经济社会发展特别是农业产业发展的要求,经有关部门和有关专家审核注册区级公司,并报镇(街道)人民政府批准(办公室)。

(二)产业特色鲜明,除部分适合小农养殖的产业外,园区中等规模农业经营比重不低于80%。园区特色优质稻米、特色水产产品、高效园艺、生态畜牧业,明确有1-2个主导产业,主导产值占园区总产值不低于50%,更加注重融合发展一、二、三产业。

(三)经营主体多元化。坚持以市场为导向,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园区建设经营主体明确,园区内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区级以上园区带头人 列入地方政府重点扶持名单的企业和专业合作社不少于1家。手术。

(四)装备技术先进。田间道路、桥梁、沟渠、运河、电力、泵站、仓库、烘干、智能服务综合体等基础配套齐全,具有相应的农产品加工、仓储、加工产品及配送设施,有明确的技术支撑单位,农技推广服务,实用技术成果转化全覆盖,园区近三年引进新品种或新技术1项以上(项) .

(五)生态环境良好。园内种养结合,循环利用,农业生产与生态环境协调发展。实施标准化生产,生态种植养殖,积极开展绿色认证有机农产品,打造和推广区域农产品公共品牌 建立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机制,园区农业废弃物资源利用率达到80%以上。园区实现追溯管理。

(六) 管理效益显着。管理机构健全,人员充足,制度完备,具有企业化的经营平台和公共服务平台。具有良好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能够辐射和带动当地农业发展,带动农民致富,帮助小农节约成本增效,对接市场,抵御风险,带动园区内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农民持续增收。

第三部分 认可管理

第六条 申请区级园区,应当向所在地镇(街道)农业农村部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区级园区认证申报表;

(二)所在镇(街道)人民政府(办)对园区规划(附规划)的批复;

(三)各类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证明(园区设立管理机构的,提交设立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四)合格会计师(审计)事务所出具的资产审计报告;

(五)园区规划图和核心区GPS四对图,明确界线;

(六)其他相关资料。

第七条 各镇(街道)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报送单位报送的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对有关材料进行初审;办公室)同意后,向区农业农村局提出申请;不符合要求的,退回申请材料并书面说明理由。

第八条区农业农村局受理申请后,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条件进行调查,组织有关部门和专家进行论证、审查,符合要求的,报区人民政府确认。遇见了;否则,应当书面说明理由。区级公园原则上每年认定一次。

第九条 认定的区级园区应当建立半年度报告制度,每六个月向区农业农村局报告生产经营情况。各镇(街道)农业农村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区级园区进行运行监测和评价。

第十条探索建立区级公园年度考核机制。区、乡农业农村行政管理部门对园区运行情况进行跟踪监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区级园区资格:

(一)申请材料是伪造的;

(二)年度考核不符合区级园区认证基本要求,整改后仍不符合要求;

(三)发生重大安全生产、农产品质量安全、食品安全事故,造成严重后果的;

(四) 建成区废弃面积超过200亩,严重影响田地面貌。

第四部分政策支持

第十一条对经批准的“区级农业园区”,区财政给予一次性适当奖励和补助。同时,可优先申报各级财政扶持项目,优先享受相关扶持政策。

第五部分 其他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吴中区农业农村局负责解释。

第十三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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