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权追偿的规定,代位追偿权的法律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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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3-05-12
债权人代位权是一种债务保全制度,是指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的,债权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的债权。那么,债权人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用户咨询:
债权人代位权的成立要件是什么,代位权的构成要件是什么?
湖南锐捷律师事务所于鑫律师解答:
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前提是债权人与债务人之间存在法律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其次,债务人对其债务人的债权已经到期。
然后债务人懒于行使其应有的债权,对债权人造成损害。最后,债权人代位权的范围应仅限于债权。
我国《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规定: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到期债权的实现;
债权人可以以自己的名义请求人民法院将债务人的权利代位行使给对方,但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债权人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对方当事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民法典》 2021年1月1日生效)。
湖南锐捷律师事务所于欣律师分析:
债权人代位权成立的条件包括:
(1)债务人对第三方享有权利。
(2)债务人必须怠于行使权利,这可能危及债权人的权利。
(3)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必须在到期日内清偿。
(4)债务人对第三人的权利是非专属权利,是可执行的权利。
(5)债权人的代位权必须通过诉讼行使,代位权的范围仅限于债权。
行使代位权的后果: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债权人向第三人即次债务人提起的代位权诉讼,经人民法院审理后认定成立的,由第三人向债权人履行清偿债务的义务,债权人与债务人、第三人之间相应的债权债务关系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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