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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的相关文件间,土地使用税开始缴纳时间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到了!

  你知道吗?以不同方式取得的房屋土地、房地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发生的时间不同。今天,纳税申请人肖伟对此进行了全面梳理。让我们来看看。

  一、购买的房屋

   (一)购买新建商品房,从房屋交付使用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二)购买存量房的,从办理房屋权属转移变更登记手续并取得房地产权属登记机关核发的房屋所有权证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政策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3]89号)

  二。新建的房屋

   (一)纳税人自建的房屋,从建成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二)纳税人委托施工企业建造房屋,从办理验收手续的次月起征收房产税。

   (三)纳税人在办理验收手续前已使用、出租或出借新建房屋的,应按规定征收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若干具体问题的解释和暂行规定》 ((1986)财税帝子8号)

  第三,房屋租赁

  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从出租、出借房产交付的次月起征收。

  四。融资租赁的财产

  对于租赁财产,承租人应当从融资租赁合同开始日的次月起,按照财产残值缴纳房产税。合同未约定起止日期的,从合同签订后的次月起,承租人按房产残值缴纳房产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9]128号)

  最后,税务申请人会附上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的纳税义务终止时间:

  纳税人因房产、土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依法终止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纳税义务的,以房产、土地的实物或者权利状况发生变化的当月月末为纳税时间计算应纳税额。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15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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