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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包括哪几种情形,简述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的概念和特征

  效力未定的合同是指效力尚未确定,需要通过其他行为或者事实来确定的合同。那么效力待定的合同有哪些类型和情况呢?

  用户咨询:

  效力待定合同的种类和情况有哪些?

  天津市渭北律师事务所孙雷律师解答:

  效力待定的合同类型:一是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二是无权代理人以自己的名义订立的合同;第三,是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订立的合同。

  效力待定的合同因追认而成为有效合同,但法律没有规定合同何时生效。童表示,该合同自成立之日起即具有溯及力。有三个主要原因:

   1.追认通知不是订立新合同的行为,而是对现有合同的更正;

   2.根据《合同法》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追认行为不产生合同的第二次生效时间;

   3.这是一个能够公平保护各方利益的方案。

  天津边巍律师事务所孙雷律师分析:

  未决合同的情况:

   (1)无权处分他人财产的人与相对人订立的合同,不属于“效力待定”的合同,应当根据相对人是否善意认定合同有效或者无效。(1)此类合同因善意取得的制度支持而有效,因缺乏支持而无效。(2)这种“效果待定”因其不存在而不存在。(3)这种“效果待定”是不存在的,因为没有称谓对象。

   (2)以无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的被代理人的名义订立的合同,不应是“效力待定”,而应根据相对人的善意来确定合同的有效或无效。(1)履约代理制度决定了此类合同有效性的标准。(2)此类“待定”合同应明确有效或无效。(3)这种“效果待定”没有现有的支持。

   (3)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他人订立的非纯益合同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不相适应的合同,不能认定为“效力待定”合同。它要么有效,要么无效。(1)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无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无效。(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订立的合同,应当认定无效或者可撤销,除非双方的行为与其年龄、智力、精神、健康状况相适应。(3)应当区分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与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之间的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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