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述混合销售行为的含义及税务处理方法,混合销售行为如何计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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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来源:网络
- 发表时间:2023-05-12
关于营改增后混合销售如何缴纳增值税,税务总局下发了三个相关文件进行阐述。你读过吗?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2016年财税36号《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第四十条规定,销售行为既涉及服务又涉及货物的,属于混合销售。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第一条规定:纳税人销售装配式房屋、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同时提供建筑安装服务,不属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财税[2016]36号文件下发)第四十条规定的混合销售。销售货物和建筑劳务应分别计算,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42号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中外合作办学等若干增值税征管问题的公告》第六条对销售自产或外购设备并提供安装服务作出相应规定:一般纳税人销售自产机器设备应单独核算机器设备销售额和安装服务,安装服务可按照甲方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同时一般纳税人销售外购机器设备同时提供安装服务,如果机器设备销售额和安装服务销售额已按兼营相关规定分别核算,安装服务可按甲方为本项目选择的简易计税方法计税。
结论:纳税人销售装配式房屋、机器设备、钢结构等自产货物时,应分别核算货物销售额和建筑劳务销售额。并分别适用不同的税率或征收率。其他混合销售行为2016年财税36号第四十条规定:从事货物生产、批发或者零售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按照货物销售额缴纳增值税;其他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混合销售行为,应按销售服务缴纳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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