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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增值税进行清算的条件,土地增值税清算的条件相关文件

  土地增值税清算

  《规程》土地增值税清算是指纳税人根据税收法律法规和有关土地增值税政策,计算房地产开发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填写《土地增值税清算申报表》,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相关资料,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结清该房地产项目应缴纳的土地增值税的行为。

  土地增值税清算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纳税人,应当汇算清缴土地增值税。

   (一)房地产开发项目全部竣工并销售;

   (二)未完房地产开发项目整体转让的;

   (三)土地使用权直接转让。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主管税务机关可以要求纳税人结清土地增值税。

   (一)已竣工验收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转让的房地产建筑面积占整个项目实用建筑面积的85%以上,或者剩余的实用建筑面积已出租或者已被占用,虽然该比例未超过85%;

   (二)出售(预售)许可未满三年的;

   (三)纳税人申请注销税务登记但未办理土地增值税清算手续的;

   (4)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有前款第(三)项情形的,应当在注销登记前结清土地增值税。

  土地增值税清算程序

  主管税务机关收到纳税人清算资料后,对符合清算条件且提交的清算资料齐全的项目予以受理;对符合清算条件但提交清算资料不完整的纳税人,要求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报,纳税人在规定期限内补齐清算资料后予以受理;不符合清算条件的项目不予受理。上述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的清算申请,纳税人无正当理由不得撤销。

  主管税务机关依据本规定第六条进行项目管理时,应对税务机关是否可以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进行评估,经主管领导批准后确定何时要求纳税人进行清算。确定暂不通知清算的,继续项目管理,进行年度评估,及时确定清算时间,通知纳税人办理清算。

  主管税务机关受理纳税人清算信息后,应在一定期限内及时组织清算审计。具体期限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税务机关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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