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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工福利费计提标准,公司福利费计提标准

  职工福利费计提比例: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可以扣除。

  相关法律法规:根据《企业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职工福利费,准予扣除。

  根据国发[2008]264号,2007年度企业职工福利费仍按应纳税工资总额的14%扣除,未使用部分应滚入职工福利费余额。2008年及以后年度发生的职工福利费,从以前年度累计但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中扣除,不足部分按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扣除。以前年度累计但企业未实际使用的职工福利费余额,已在税前扣除,属于职工权益。如果改变用途,应调整和增加应纳税所得额。

  根据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 (2006)的有关规定和要求,自2007年1月1日起,明确取消了企业长期以来实行的职工福利费按工资总额14%计算的制度。

  结合总则中的其他规定,其含义是:

   1.企业依法为职工缴纳的医疗保险费可以明确计入企业成本;

   2.除医疗保险外的其他福利费,由企业自主提取或据实支付。可以说,修改后的财务规则给了企业更大的自主权。对于企业原有福利费的结余,不需要调整,可以继续使用。

  根据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的相关规定,明确指出“应付福利费”属于职工薪酬,会计处理采取先提取后使用的方法,提取比例由企业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合理确定。年末,当年提取的福利费大于支出的,应当返还;否则,应该对它们进行补充。同时,下一年度提取的福利费比例要进行修正。

  需要指出的是,目前除上市公司和部分企业(主要是部分国有企业)外,绝大多数企业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年以前)。所以新准则的规定对这些企业是不适用的,但是我个人认为福利费的会计处理方法(但不包括会计科目)是适用的!),这些企业可以借鉴。(此外,这些企业最终将执行新标准。)

  新企业会计准则体系(2006)和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 (2006)发布后,截至目前,税务处理尚未对福利费税前扣除作出补充规定。因此,建议仍执行原企业会计准则(制度)(2005年以前)的企业继续按工资总额的14%提取福利费,相关会计处理除医保外保持不变。待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有新的明确文件下发后,按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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