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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决为终局裁决的劳动仲裁的范围,劳动仲裁不予受理范围及法律依据

  最近有劳动者询问如何理解劳动仲裁中的终局裁决。劳动争议网上海分公司律师结合相关规定回复如下:

   1.终局裁决的适用范围: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除本法另有规定外,下列劳动争议的仲裁裁决为终局裁决,裁决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一)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或者不超过当地最低月工资十二个月的赔偿金的争议(以下简称“小额案件”);(二)因执行国家劳动标准在工作时间、休息休假、社会保险等方面发生的争议。

   2.「小额案件」金额是否超过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小额案件」的数额是以劳动者申请仲裁时主张的数额为准,还是以仲裁庭最终裁定的数额为准?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解释三》)第十三条规定,劳动者依照《调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条第一项主张劳动报酬、工伤医疗费、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仲裁裁决涉及多个项目,且每个项目确定的金额不超过当地十二个月最低月工资的,按照最终裁决处理。

  因此,判断小额案件的金额是否超过当地十二个月最低月工资标准,应以仲裁庭最终裁定的每一笔金额为准。

   3.劳动仲裁过程中,如果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如何计算“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十二个月金额”?

  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2008)《关于劳动争议纠纷若干程序问题的意见》号通知第二条规定,最低工资标准调整时,用于确定仲裁程序的仲裁标的额自最低工资标准公布之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调整后,新受理的案件按新标准确定。

  张雨生律师认为,在上海受理的劳动仲裁案件中,如果案件受理后调整了最低工资标准,在认定案件是否属于“小额案件”(终局裁决)时,应当以调整前的最低工资标准作为计算依据。

   4.仲裁裁决既有终局裁决,也有非终局裁决。怎么处理他们?

  根据《解释三》第十四条规定,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同一仲裁裁决,既包含终局裁决,也包含非终局裁决。当事人不服仲裁裁决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按非终局裁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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