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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资薪金属于什么所得,工资薪金所得的内容

  工资和劳动报酬有什么区别?有什么问题吗?《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明确界定了上述概念,应该不成问题。可惜税法的规定不够明确,否则不会有这种疑问。

  一、税法规定

   1.《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六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是指工资、薪金、奖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其他与就业有关的所得。稿酬所得,是指个人从事劳务的所得,包括设计、装饰、安装、绘图、化验、检测、医疗、法律、会计、咨询、讲学、翻译、审稿、书画、雕塑、影视、音像、演出、广告、展览、技术服务所得,进口服务、经纪服务、代理服务和其他服务所得。

   2.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发布的《关于征收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国税发[1994]089号)第十九条规定,工资、薪金所得属于非独立的个体劳动活动,即机关、团体、学校、部队、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的就业报酬;劳务报酬收入是个人独立从事各种技能和提供各种服务的报酬。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前者有雇佣与被雇佣的关系,而后者没有。

   3.摘要

  主要区别是有没有雇佣关系,有没有雇佣关系。如果有,就是工资薪金所得;如果不是,就是劳务报酬所得。至于“就业和雇佣关系”,税法还没有明确。

   (2)是否存在雇佣关系,雇佣关系延伸到另一个区别:雇佣与雇佣=提供依附性个人服务;没有就业和就业=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也就是说,领取工资薪金意味着提供依附性的个人服务;服务的回报是提供独立的个人服务。

  劳动关系,劳动关系

  劳动法所称劳动关系,是指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体经济组织(统称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本人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接受用人单位管理的法律关系。单位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工作,成为用人单位的一员,从用人单位获得劳动报酬,享受劳动保护。劳动关系是劳动者与使用者根据口头或书面约定,向劳动者提供一次性或特定的劳动服务,并根据合同约定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的一种有偿服务法律关系。通过比较《个人所得税实施条例》第六条对工资性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的定义,基本可以得出以下结论:“在劳动关系中取得的报酬为工资性所得”,在劳动关系中取得的报酬为劳务报酬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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