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境外服务费代扣代缴所得税,为境外企业代扣所得税税率

  问:我公司与台湾省一家公司签订合同,向台湾省公司支付商标使用费。请问我公司在向对方支付商标使用费时,是否应该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如果对方要求税后净收入为90万人民币,要扣缴的企业所得税如何计算?

  答:台湾省公司在中国境内没有分公司、营业场所的,向其支付的商标使用费是非居民企业从境外取得的收入,属于使用费。非居民企业申报缴纳企业所得税,或者支付服务费的境内居民企业在支付款项中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需要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的,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非居民享受税收协定待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9〕124号)的有关规定办理。

  如果签约时能按以下方式办理,国内企业将最大限度地税前扣除特许权使用费。也就是签订一个含税的合同。

  海外机构为了降低自身的税务风险,在签订协议时会尽量签订税务合同,合同中约定税后金额,所有由支付方代扣代缴的税款,按照合同约定由支付方承担。

  在将税后收入转换为税前收入时,要明确增值税属于价外税,企业所得税属于价内税,90万元的合同价格是既不含企业所得税也不含增值税的价格。

  先计算含税价格90/(1-10%)=100万元,这是包含企业所得税的价格,但不含增值税。特许权使用费的增值税税率为6%,增值税和企业所得税的计税依据相同。

  所以要代扣代缴的增值税是100 * 6%=6万元;代扣企业所得税:100 * 10%=10万元。

  最后,合同签订价格为106万元,其中不含增值税的价格为100万元,增值税为6万元,代扣代缴企业所得税为10万元,国内企业实际支付给台湾省企业的税后净收入为1.06-6-10=90万元。符合对方的需求。

  同时,最大的好处是国内公司可以获得106万元的境外形式发票或证明,还可以抵扣6万元的进项税。

  提醒:自2021年9月1日起,境内企业在支付境外机构或个人设计费时,不再需要代扣代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地方教育附加。扣缴增值税时,纳税人不需要同步勾选上述附加税。

  政策依据:《关于城市维护建设税征收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26号)第五条:“采取委托征收、代扣代缴、代收代缴、预缴、滞纳金方式缴纳两种税的,同时缴纳城建税。前款所称代扣代缴不包括代扣代缴境外单位和个人向中国境内销售劳务和无形资产的增值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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