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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的相关政策,关于固定资产加速折旧税收政策有关问题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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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30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2号)规定:“1。中小型微型企业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12月31日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在500万元以上的,自愿选择按照单位价值的一定比例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其中,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规定,最低折旧年限为3年的设备、器具,其单位价值的100%可以在当年税前扣除;最低折旧年限为4年、5年或10年的,可在当年税前扣除单位价值的50%,其余50%可按规定在其余年份计算折旧税前扣除。

  企业选择适用上述政策的,当年抵扣不足造成的损失,可以结转以后五个纳税年度弥补。享受其他延长结转亏损年限政策的企业,可按现行规定执行。

  本公告所称中小企业是指从事国家未限制或禁止的行业并符合下列条件的企业:

   (一)信息传输业、建筑业、租赁和商务服务业:从业人员不足2000人,或者营业收入不足10亿元或者总资产不足12亿元;

   (2)房地产开发经营:营业收入20亿元以下或总资产1亿元以下;

   (3)其他行业:从业人员1000人以下或营业收入4亿元以下。

   3.本公告所称设备、器具是指房屋、建筑物以外的固定资产;职工人数是指与企业建立劳动关系的职工人数和企业接受的劳务派遣工人数。

  职工人数和总资产指标应根据企业全年的季度平均数确定。具体计算公式如下:

  季度平均值=(季度初值和季度末值)2

  年平均值=每个季度的年平均值之和4

  年中开业或终止经营活动的,以实际经营期为一个纳税年度,确定上述相关指标。

   2.500万元以下的设备一次性折旧。

   003010(财税[2018]54号)规定:“1。企业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新购置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而不是按年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500万元的,仍按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关于中小微企业设备器具所得税税前扣除有关政策的公告》(财税〔2014〕75号)、《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设备 器具扣除有关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5〕106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103010(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21年第6号)规定:“1。《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完善固定资产加速折旧企业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54号)等16个文件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已到期的,执行期限延长至2023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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