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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基础知识中,保险的基本原则有哪些,保险的基本原则分别是什么

  保险的基本原则是投保人和保险人在保险活动中签订保险合同所遵循的行为准则,以更好地维护双方的合法利益。

  保险的四个基本原则:保险利益原则、最大诚信原则、近因原则和损失赔偿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我国《保险法》第十二条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利益是指被保险人或者投保人对保险标的的法律上认可的利益。有四个条件:合法利益、有经济价值的利益、确定的利益、利害关系。财产的被保险人或者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出险时应当具有保险利益,否则保险合同无效,保险公司不赔偿损失。

   2.最大诚信原则。我国《民法》和《保险法》有明确的立法规定,最大诚信原则是《民法》中诚信原则在保险活动中的体现,在《保险法》的第16条和第17条中有规定。保险合同是一种基于诚实信用的幸运合同。诚信是评价保险合同效力的基础,在保险合同中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包括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具体告知义务和保证义务、保险人的说明义务、弃权和禁止反言义务。

   3.近因原则。在保险理赔实践中,保险近因原则应用最为广泛,也是确定是否属于保险责任的最重要依据。邻近性是指风险和损失之间最直接、最有效的决定性原因,用于确定保险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这也是保险理赔遵循的最基本的原则。一般来说,要么赔偿金额大于实际损失金额,要么被保险人在保险事故中无法获利。保险事故发生后,被保险人从保险人处获得的赔偿正好填补了保险事故造成的保险金额内的损失。在实际运用过程中,应以实际损失、保险金额和保险利益为限。

  赔偿原则的派生原则有三个,即重复保险分担原则、代为追偿原则和委付原则。在重复保险的情况下,为避免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获得超额赔偿,采取顺序原则、责任限制原则和分摊原则。代位求偿权是指因第三者对保险标的的损害而引起的保险事故。保险人向被保险人赔偿保险金后,代替被保险人在赔偿金额内行使向第三者请求赔偿的权利。我国《保险法》第60条和第61条对相关情况做了详细规定。委付是指在保险事故造成保险标的推定全损时,被保险人将保险标的的全部权利和义务转让给保险人,并要求保险人赔偿全部保险金额的法律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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