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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总公司和分公司的税务问题,总公司与分公司的财务与税收

  有很多人咨询公司总分之间的问题。有以下四个常见问题,非官方回答,直白,仅供参考。

   01.分公司受理的特价票可以放入总公司抵扣吗?

  答:分公司和总公司在增值税上属于不同的纳税人,其纳税人识别号也不同。所以分公司接受的特价票不能放入总公司抵扣,各自抵扣自己的即可。

   02.分公司开具的费用发票可以由总公司税前扣除吗?

  答:分公司企业所得税代收代缴,企业所得税是公司税制的,分公司开具的总公司发票可以抵扣企业所得税。

   03.分公司和分公司可以互开发票吗?

  答:分公司是独立的增值税纳税人。分公司为总公司或其他分公司提供服务并销售产品后,自然要正常申报纳税并向对方开具发票;分公司和总公司可以互相开发票,但不代表可以乱开发票。一切还是以业务为基础,这里的风险点大致如下:

   1.分公司与总公司或分公司之间的业务必须真实。没有商家的真实性,开发票就会变成假的;

   2.因为强关系,业务的真实性在于合理性的背后,税务机关会关注这种义务是否合理。这里的合理性可能包括商家的逻辑,包括价格协议,双方利润率的设定等。

   3.除了开具发票,分公司和总公司都要有完整的证据链来证明业务的真实性和合理性。必要的证据链可能包括合同、付款、发票和其他相关证据,如货物的入库和出库程序、所提供服务的其他证据等。

   04.如果用人单位取得分公司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是否允许抵扣增值税?

  总公司签的合同,实际上是分公司提供的,并开具发票。允许用人单位从分公司取得的增值税专用发票中抵扣增值税吗?

  回答:如果是建筑行业,可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7年第11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明确营改增有关征管问题的公告》,施工企业与发包人签订施工合同后,以内部授权或三方协议的方式,授权集团内其他纳税人(以下简称“第三方”)向发包人提供施工服务,第三方直接与发包人结算工程款。第三方缴纳增值税并向雇主开具增值税发票,与雇主签订施工合同的施工企业不缴纳增值税。用人单位可以凭实际提供建筑劳务的纳税人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抵扣进项税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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