会计档案销毁后应由什么在销毁清册上签名或盖章,会计档案销毁清册应由会计部门另行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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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发表时间:2023-05-12
1.销毁会计凭证有哪些程序?
一是由单位档案机构会同会计机构提出销毁意见,编制销毁清册,列明销毁会计凭证的名称、卷号、册数、起止年份、档案号、保管期限、保管期限、销毁时间等。二、由单位负责人在销毁清单上签署意见;三、销毁时,档案机构和会计机构应共同派员监督;4.会计凭证销毁前,销售主管应根据销毁清单所列内容,对拟销毁的会计凭证进行核对;销毁后,销毁清单应签名盖章,并报销售监管单位负责人。
2.纳税人工作后参加成人自学考试,进行网上自学,继续教育专项附加个人所得税什么时候开始抵扣?
根据《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省考委应在自考高等教育考生取得单科证书后,为其建立考试记录管理档案。有考试成绩管理档案的考生可按《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规定享受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
3.房屋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购买时间不一致。如何判断房子的收购时间?
根据《税务总局关于房地产税收政策执行中几个具体问题的通知》的规定,纳税人申报时,同时出具产权证和契税完税证明,且二者所注明的时间不一致的,按照“孰先孰后”的原则确定购房时间。即如果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早于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则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为购房时间;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早于产权证上注明的时间的,以契税完税证明上注明的时间为购房时间。
4.个体户增值税免征额有哪些变化?
自2019年1月1日起,发生增值税应税销售额的小规模纳税人,月销售额总额不超过10万元(以一个季度为一个纳税期的,季度销售额不超过30万元,下同)的,免征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从事增值税应税销售,月销售额合计超过10万元,但当期扣除销售不动产后不足10万元的,其销售货物、劳务、服务和无形资产免征增值税。
5.购买第二套住房如何缴纳契税?
根据《财政部 税务总局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调整房地产交易环节契税 营业税优惠政策的通知》规定,个人购买第二套家庭改善型住房,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减按1%的税率征收契税;面积在90平方米以上的,减按2%的税率征收契税。家庭第二套改善性住房是指已拥有一套住房的家庭购买的第二套住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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