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增值税纳税人的标准是什么,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划分标准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发布《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登记管理办法》,本月开始实施。通常,纳税人成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的关键标准之一是年应税销售额。此次出台的办法,完善了年应税销售额的界定,让纳税人更清晰准确地判断自己的“身份”。

  据广西国税的郭水官介绍,年应税销售额是指纳税人经营期不超过12个月或4个季度的累计增值税销售额。但12个月或4个季度并不是硬性指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而是以滚动方式计算。

  例如,2016年10月1日至12月31日,某商业企业批发零售10万元;2017年1月1日至9月30日,又发生批发零售72万元。然后,2016年10月至2017年9月,该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销售额超过80万元,达到成为一般纳税人的标准,应登记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规定,纳税人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有扣除项目的,其年应税销售额按照扣除前的销售额计算。也就是说,纳税人累计增值税销售额应包括不超过12个月经营期内的免税销售额。此外,不得为适用免税规定的应税销售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此外,纳税人意外转让的无形资产和不动产的销售额,不计入纳税年度的应税销售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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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符合下列标准的纳税人需要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主要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应税劳务,从事货物批发或者零售的纳税人,年增值税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

   2.销售一个以外的货物的纳税人,年应税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

  三。纳税人销售劳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年应税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

  商业批发企业兼营应税活动(餐饮服务)的,分别假设以下四种情况:

   A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实现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85万元,应税行为(餐饮服务)销售额400万元;

  企业B连续12个月累计实现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70万元,应税行为(餐饮服务)销售额505万元;

   C公司连续12个月累计实现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70万元,应税行为(餐饮服务)销售额450万元;

  连续12个月,企业累计实现增值税批发零售业务销售额85万元,应税行为(餐饮服务)销售额505万元;

  那么,上述企业A、B、D应该都登记为一般纳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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