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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复审的时间,商标复审被驳回下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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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的最终审查决定了它何时应该被“终止”

商标的最终审查决定了何时“终结”基本案件。原告:成都沈亚精细化工公司(以下简称沈亚公司)。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沈亚公司于1998年11月4日申请注册了“白微”商标。商标局于1999年4月26日驳回申请,理由是该商标与德国汉高公司(HENKEL KGAA)注册的“WIPP EXPRESS白微”商标近似。5月8日,沈亚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2001年9月18日,法官作出商标复审终审决定(字[2001]第3652号),驳回公司的申请,于9月21日发出决定书,并以挂号信方式送达公司。2002年4月20日,成都茶店子邮局以长期无人接收为由,将挂号信退回。4月23日,商标评审委员会收到退回的文件,4月30日再次邮寄给沈亚公司,沈亚公司于5月3日收到。2002年5月27日,沈亚公司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撤销商评字[2001]第3652号商标驳回复审终审决定,结果,该案一审判决认定,新修订的《商标法》规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当事人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3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但在此之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虽然仲裁委员会于2001年9月18日作出第3652号决定,但沈亚公司实际上于2002年5月3日才收到该决定。根据现行商标法,沈亚公司将在收到决定后30天内向法院提起诉讼。法院经审理,认定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复审决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维持了该决定。一审宣判后,双方均不服,提起上诉。沈亚公司上诉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将沈亚公司于2002年3月26日提出的撤销德国汉高公司“WIPP EXPRESS白微”商标的申请与本案结合起来,再决定如何处理第3652号,故请求撤销一审判决和第3652号。商评委上诉请求第3652号决定于2001年9月21日作出,该决定自作出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故无依据请求撤销一审判决,驳回沈亚公司的诉讼。二审法院认为,法院在受理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时,应当以其作出商标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日期为准决定是否受理,而不能以行政行为相对人收到商标复审决定或者裁定的日期为准。商标评审委员会第3652号决定的日期为2001年9月21日。根据《商标评审规则》,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但新修订的《商标法》尚未实施,故商标评审委员会第3652号决定为终局决定。沈亚公司因不服商标复审决定向一审法院起诉,不应受理。据此,二审法院作出终审裁定:驳回沈亚公司的诉讼。本案争议的焦点是: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前作出的商标复审决定,但在实施后送达相对人,行政相对人能否依据新修订的《商标法》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对此有两种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该决定不是最终决定,法院应当受理对该决定提起的诉讼。理由是:新修订的《商标法》于2001年12月1日生效。根据该法第四十三条的规定,“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决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虽然第3652号决议

根据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案件有关管辖和法律适用范围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商标法修改决定实施后,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作出评审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不服复核决定或者裁定的,法院应当受理。”据此可以得出结论:“法院受理以商标评审委员会为被告的案件,应当在作出决定之日决定是否受理,而不是在行政相对人收到决定之日决定。”况且新修订的《商标法》第四十三条是对本法施行后作出的商标复审决定的规定,不适用于在此之前作出的商标复审决定。因此,第3652号决定是终局的,沈亚公司不服本决定,不能向法院起诉。其次,从公平的角度来看,认为第3652号决定为终审决定是合理的。第3652号决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修改前的《商标法》作出,规定商标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法院无权审查其合法性。如果法院适用新修订的《商标法》对依据修订前《商标法》作出的商标复审决定的合法性进行审查,自然会导致法院判决与复审决定在适用法律上的不一致,必然会产生矛盾。因此,法院也应当根据修改前《商标法》的规定,认定第3652号决定为终审决定。第三,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前,商标复审决定为终局决定,行政相对人是否收到复审决定不影响决定的效力和终局性。向行政相对人送达审查决定,是将决定的内容告知行政相对人,便于行政相对人行使相关民事权利。最后,行政复议完成,行政决定由行政长官签署后,决定生效。第3652号决定由行政长官于9月21日发出,并于当时生效。我国现行商标法是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Trips协议,在原商标法的基础上进行修改,确认了法院对商标复审决定的司法审查权。本案是该院宣判的首例不服商标复审决定的行政纠纷案件。新修订的《商标法》虽然规定了法院有权对商标复审决定进行司法审查,但对于新修订的《商标法》实施前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实施后行政相对人收到的商标复审决定,法院是否有权进行审查,法律和司法解释并无明确规定。这个决定有助于澄清事实。

践中存在的模糊认识,对商标法修改前后过渡时期正确的适用法律有重要的指导意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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