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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监管-

浅析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监管- 浅析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监管

我国的《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在理论上,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有两种登记模式,即实缴制与认缴制。实缴制就是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银行验资帐户上就必须实打实有这个数目资金。而认缴制则是注册登记时无需验资,只需法人承诺承担与注册资本相应的企业责任。在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实缴资本,这也是公司信誉、规模及实力的标志。把握注册资本的真实性,把好企业的主体资格准入关,是提升企业信用水平的有效途径之一。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部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存在着不真实的情况。一、当前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现状(一)不按规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按照《公司法》规定申请人以土地使用权、汽车、房屋等作为出资的,应在公司成立后半年内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必须过户到公司的财产帐上。而实际生活中,很多公司超出规定期限,仍不将实物过户到新注册公司名下,这种情况有时是出资人、股东故意欺骗登记部门,有时是由于过户手续繁琐,手续费过多,且怕麻烦和不愿交过户费用,而导致实际上的资金不到位。(二)高估实物,多报注册资本,形成实际上出资不到位。(三)公司注册时虽然出具有符合要求的验资报告,但实际上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并未出资或出资不足行为。(四)在公司成立时,各股东东借西贷投资资本注册,看上去已到位,但实际上出资人已经打算好公司成立后,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抽回,由此也将引发了抽逃出资等后果。二、资本不实的解决和思考公司注册资本不实是个老大难问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需全社会共同努力,包括立法、执法、守法,还有验资、登记、管理、监管等各个环节。只有多方面共同努力,才有可能根治这个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顽症。(一)严把“准入关”公司成立时,登记机关在审核时除严格审查其他条件外,要将注册资本作为重点审查的内容。注册登记人员要提高认识,正确理解登记管理机关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管理的责任,认清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危害性,登记管理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财务知识,增强识别能力,杜绝公司在登记时的注册资本不实和登记后抽逃资金的问题出现。(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认缴资本制”,强化企业的信用基础允许注册资本可根据公司自身需要逐步到位,但又应要求在公司注册前必须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实行“部分资金到位予以注册”的制度,以杜绝“空壳公司”的出现。同时,营业执照上增加“实缴资本项目”,明示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交付状况,体现注册资本的信用价值,以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建议增加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当股东违反法定出资义务不出资或不足额出资影响公司成立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使公司亏欠的出资得以迅速弥补,以确保公司及时、安全设立,并以之强化公司、股东及董事对股东出资的监督,以减少相对人的经济风险,保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可喜的是,该项制度目前在我国部分省、市开始实施。 我国的《公司法》中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是指股东以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在理论上,对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有两种登记模式,即实缴制与认缴制。实缴制就是营业执照上的注册资本是多少,银行验资帐户上就必须实打实有这个数目资金。而认缴制则是注册登记时无需验资,只需法人承诺承担与注册资本相应的企业责任。在我国当前实行的是实缴资本,这也是公司信誉、规模及实力的标志。把握注册资本的真实性,把好企业的主体资格准入关,是提升企业信用水平的有效途径之一。但在实际经济活动中,部分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存在着不真实的情况。一、当前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不实的现状(一)不按规定办理产权转移手续。按照《公司法》规定申请人以土地使用权、汽车、房屋等作为出资的,应在公司成立后半年内必须办理产权过户手续,且必须过户到公司的财产帐上。而实际生活中,很多公司超出规定期限,仍不将实物过户到新注册公司名下,这种情况有时是出资人、股东故意欺骗登记部门,有时是由于过户手续繁琐,手续费过多,且怕麻烦和不愿交过户费用,而导致实际上的资金不到位。(二)高估实物,多报注册资本,形成实际上出资不到位。(三)公司注册时虽然出具有符合要求的验资报告,但实际上公司的股东在公司成立时并未出资或出资不足行为。(四)在公司成立时,各股东东借西贷投资资本注册,看上去已到位,但实际上出资人已经打算好公司成立后,将出资额部分或全部抽回,由此也将引发了抽逃出资等后果。二、资本不实的解决和思考公司注册资本不实是个老大难问题,要解决好这个问题,需全社会共同努力,包括立法、执法、守法,还有验资、登记、管理、监管等各个环节。只有多方面共同努力,才有可能根治这个市场经济发展中的顽症。(一)严把“准入关”公司成立时,登记机关在审核时除严格审查其他条件外,要将注册资本作为重点审查的内容。注册登记人员要提高认识,正确理解登记管理机关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管理的责任,认清虚假出资和抽逃出资的危害性,登记管理人员和监督管理人员要加强学习,掌握相关的法律法规知识和财务知识,增强识别能力,杜绝公司在登记时的注册资本不实和登记后抽逃资金的问题出现。(二)进一步完善我国的“认缴资本制”,强化企业的信用基础允许注册资本可根据公司自身需要逐步到位,但又应要求在公司注册前必须交足一定比例的资本,实行“部分资金到位予以注册”的制度,以杜绝“空壳公司”的出现。同时,营业执照上增加“实缴资本项目”,明示公司注册资本的实际交付状况,体现注册资本的信用价值,以利于保护相对人的合法权益。其次,建议增加股东未足额缴纳出资的法律责任,当股东违反法定出资义务不出资或不足额出资影响公司成立时,公司及相关人员应承担法律责任,使公司亏欠的出资得以迅速弥补,以确保公司及时、安全设立,并以之强化公司、股东及董事对股东出资的监督,以减少相对人的经济风险,保持良好的市场经济秩序。可喜的是,该项制度目前在我国部分省、市开始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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