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销售假冒伪劣食品罪量刑,销售假冒伪劣产品罪共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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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售假冒伪劣调味品累犯再罚。

他因非法制造假调味品而被判刑。他不但不悔改,反而继续生产销售假调味品。近日,张家港市人民法院公开审理并宣判了一起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案,造假者苗金龙、张惠刚、陈济生等人受到法律惩处。

据了解,2011年1月,张家港市公安局根据群众举报,捣毁了一个生产销售假冒伪劣调味品的黑窝点。该窝点的经营者苗金龙、王宇星和陈迎宾被逮捕。经查,2010年5月至2011年2月,张惠刚、陈济生销售假冒“海天”酱油、“恒顺”醋,总价值25583元,未销售金额14862元,非法经营金额40445元。苗金龙伙同王玉兴、陈迎宾等人生产假冒“海天”、“哈代”注册商标的酱油壶15万余件。

张家港市法院经审理认为,苗金龙、王玉兴、陈迎宾未经许可伪造、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并将伪造、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擅自销售。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已构成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苗金龙伙同他人假冒注册商标,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假冒注册商标罪。苗金龙犯数罪,应数罪并罚。苗金龙在缓刑考验期限内又犯新罪的,应当撤销其缓刑,就新罪作出判决,与前罪并罚。

张家港市法院对此案作出判决,以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和假冒注册商标罪,分别判处苗金龙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6.8万元。撤销苗金龙因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被判处的缓刑,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六年,并处罚金8.8万元。同时,以非法制造、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王玉兴、陈迎斌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两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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