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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简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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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份有限公司的公司章程范本是什么?

制定股份有限公司章程是公司成立时必须进行的步骤之一。可以规范公司的发展。你知道股份有限公司的示范章程是什么吗?下面在边肖介绍这个问题供你阅读。XXXX公司章程第一章总则第二章经营宗旨和范围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二节股份增减和回购第三节股份转让第四章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股东大会第三节股东大会提案第四节股东大会决议第五章董事会第一节董事第二节董事会第三节董事会秘书第六章总经理第七章监事会第一节、 监事会第二节监事会第三节监事会决议第八章财务、会计、审计第一节财务会计制度第二节内部审计第三节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第九章通知第十章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第一节解散和清算第十一章章程修改第十二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

为维护XX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第二条本公司是依照《公司法》号及其他有关规定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批准XXXXXX(审批机关)X Fu & lt1996年>39号,以发起设立方式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并取得营业执照。第三条经有关监管部门批准,公司可以向境内外公开发行股票。第四条公司注册名称为XXXX股份有限公司,简称“XX公司”。第五条公司住所为:西城区金融大街35号,100032。第六条公司注册资本为人民币5000万元。第七条本公司为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第八条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第九条公司的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第十条

公司章程将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的权利和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管理人员。第十一条本章程所称其他管理人员是指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第二章宗旨和业务范围第十二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独立开展各项业务,不断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和核心竞争力,为广大客户提供优质服务,实现股东权益和公司价值的最大化,创造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促进保险业的繁荣发展。第十三条

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公司经营范围为:销售水泥、建筑装饰材料、机械设备、汽车(不含轿车)、汽车配件、饲料及原料、日用百货、服装鞋帽、计算机及其外围设备、家用电器、针织纺织品、办公用品及自动化设备、五金交电、橡胶及橡胶制品;汽车维修;物业管理;室内外装修;服装和汽车零部件的生产和加工;经济咨询服务(经营期限涉及专项审批的,以专项审批为准)。公司根据自身发展能力和业务需要,经公司登记机关批准,可以调整经营范围,在境内外设立分支机构。第三章股份第一节股份发行第十四条公司的股份为股份。第十五条公司发行的股份均为普通股。第十六条公司股票的发行应当公开、公平、公正,所有股份具有同等权益。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股份,由公司统一向股东签发持股凭证。第十九条

公司批准的普通股总数为50,000,000股,设立时向发起人发行50,000,000股,占公司可发行普通股总数的100%。票面金额为人民币1元。第二十条发起人姓名或者名称及认购股份数如下:中国XX集团公司3000。万股XX中心1000。万股XX公司500股。上海XX股份有限公司300万股。万股广东XX厂200。超过10,000名发起人以现金认购股份。持有公司股份的境外和境内外商独资企业应遵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其子公司(包括其关联企业)不会以赠与、垫款、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向购买或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第二节股份的增减和回购第二十二条公司根据经营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决议并经XXXXXX审批机关批准,可以通过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二)向全体现有股东配售股份;(三)向现有股东支付红股;(四)将公积金转为股本。(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主管部门批准的发行新股的其他方式。第二十三条

根据公司章程,经XXXXXX(审批机关)批准,公司可以减少注册资本。按照《公司法》、其他有关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程序减少公司注册资本。第二十四条公司在下列情况下,经公司章程规定的程序通过并报XXXXXX(审批机关)和其他国家的其他主管机关批准后,可以回购其股份: (一)为减少公司资本而注销股份;(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除上述情形外,公司不从事买卖其股份的活动。第二十五条公司可以采取下列方式之一回购股份: (一)向全体股东同比例发出回购要约;(2)通过公开交易购买;(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并经国务院证券管理机构批准的其他情形。第二十六条公司回购股份后,应当自回购完成之日起10日内注销股份。

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办理注册资本的变更登记。第三节 股份转让第27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第28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第29条

董事、监事、经理以及其他 管理人员应当在其任职期间内,定期向公司申报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在其任职期间以及离职后六个月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第一节 股东第30条 公司股东为依法持有公司股份的人。股东按其所持有股份的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第31条 股东名册是证明股东持有公司股份的充分证据。第32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权的行为时,由董事会决定某一日为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结束时在册的股东为公司股东。第33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二)参加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议;(三)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行使表决权;(四)对公司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提出建议或者质询;(五)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六)依照法律、公司章程的规定获得有关信息,包括:(七)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八)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所赋予的其他权利。第34条

股东提出查阅前条所述有关信息或者索取资料的,应当向公司提供证明其持有公司股份的种类以及持股数量的书面文件,公司经核实股东身份后按照股东的要求予以提供。第35条 股东大会、董事会的决议违反法律、行政法规,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股东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要求停止该违法行为和侵害行为的诉讼。第36条 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一)遵守公司章程;(二)依其所认购的股份和入股方式缴纳股金;(三)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承担的其他义务。第37条 持有公司5%以上有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股份进行质押的,应当自该事实发生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公司作出书面报告。第38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在行使表决权时,不得作出有损于公司和其他股东合法权益的决定。第39条 本章程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股东:(一)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选出半数以上的董事;(二)此人单独或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行使公司30%以上的表决权或者可以控制公司30%以上表决权的行使;(三)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持有公司30%以上的股份;(四)此人单独或者与他人一致行动时,可以以其它方式在事实上控制公司。本条所称一致行动是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以协议的方式(不论口头或者书面)达成一致,通过其中任何一人取得对公司的投票权,以达到或者巩固控制公司的目的的行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股东之间可以达成与行使股东投票权相关的协议。第二节 股东大会第40条 股东大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三)选举和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四)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五)审议批准监事会的报告;(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八)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十)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十一)修改公司章程;(十二)对公司聘用、解聘会计师事务所作出决议;(十三)审议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应当由股东大会决定的其他事项。第41条 股东大会分为股东年会和临时股东大会。股东年会每年召开1次,并应于上一个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6个月之内举行,临时股东大会每年召开次数不限。第42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在事实发生之日起2个月以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更低人数,或者少于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合并持有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10%(不含投票代理权)以上的股东书面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第43条 临时股东大会只对通知中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第44条

股东大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主持。董事长因特殊原因不能履行职务时,由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主持。董事长未指定人选的,由出席会议的股东共同推举1名股东主持会议。第45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董事会应当在会议召开30日以前通知登记在册的公司股东。第46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包括以下内容:(一)会议的日期、地点和会议期限;(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大会,并可以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四)有权出席股东大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五)投票代理委托书的送达时间和地点;(六)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第47条 股东可以亲自出席股东大会,也可以委托代理人代为出席和表决。股东应当以书面形式委托代理人,由委托人签署或者由其以书面形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委托人为法人的,应当加盖法人印章或者由其正式委托的代理人签署。第 48条

法人股东应由法定代表人或者法定代表人委托的代理人出席会议。法定代表人出席会议的,应出示本人身份证、能证明其具有法定代表人资格的有效证明和持股凭证;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的,代理人应出示本人身份证、法人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依法出具的书面委托书和持股凭证。第49条 股东出具的委托他人出席股东大会的授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下列内容:(一)代理人的姓名;(二)是否具有表决权;(三)分别对列入股东大会议程的每一审议事项投赞成、反对或弃权票的指示;(四)对可能纳入股东大会议程的临时提案是否有表决权,如果有表决权应行使何种表决权的具体指示;(五)委托书签发日期和有效期限;(六)委托人签名(或盖章)。委托人为法人股东的,应加盖法人单位印章。委托书应当注明如果股东不作具体指示,股东代理人是否可以按自己的意思表决。第 50条

投票代理委托书至少应当在有关会议召开前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由委托人授权他人签署的,授权签署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可以经过公证。经公证的授权书或者其他授权文件,和投票代理委托书均需备置于公司住所或者召集会议的通知中指定的其他地方。委托书可以以传真方式送达到公司,但委托书原件应当在合理的时间内尽快寄送到公司。委托人为法人的,由其法定代表人或者董事会、其他决策机构决议授权的人作为代表出席公司的股东会议。第51条

出席会议人员的签名册由公司负责制作。签名册载明参加会议人员姓名(或单位名称)、身份证号码、住所地址、持有或者代表有表决权的股份数额、被代理人姓名(或单位名称)等事项。第52条 监事会或者股东要求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应当按照下列程序办理:签署一份或者数份同样格式内容的书面要求,提请董事会召集临时股东大会,并阐明会议议题。董事会在收到前述书面要求后,应当尽快发出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第53条

股东大会召开的会议通知发出后,除有不可抗力或者其它意外事件等原因,董事会不得变更股东大会召开的时间;因不可抗力确需变更股东大会召开时间的,不应因此而变更股权登记日。第54条

董事会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法定更低人数,或者少于本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或者公司未弥补亏损数额达到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董事会未在规定期限内召集临时股东大会的,监事会或者股东可以按照本章第52条规定的程序自行召集临时股东大会。以上就是小编为大家介绍的关于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范本,供大家阅读,公司章程对于公司来讲是非常重要的,因此如果你在制定公司章程过程中遇到问题,建议你来电咨询 网站的专业律师。延伸阅读:股份有限公司注册资本是什么意思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需要具备哪些条件?股份有限公司破产程序是怎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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