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位置:首页 > 北京注册公司 >

图书出版合同关于专有出版权期限的约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

需要开公司的小伙伴都比较关心图书出版合同关于专有出版权期限的约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北京鑫企网工商注册代理网通过数据整理汇集了图书出版合同关于专有出版权期限的约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相关信息,下面一起看看。

国家版权局关于出版外国图书合同登记的通知

(1995年1月15日权国[1995]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中央出版社:

自1987年以来,国家版权局对涉外图书出版合同的审查和登记作了一些规定。这些规定在规范当时的版权贸易,保护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帮助著作权人和使用者明确权利义务,减少侵权和合同纠纷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面对我国加入国际版权公约后的新形势,为完善涉外出版合同管理,现对以图书形式出版外国及台湾省、香港、澳门地区作品的合同登记办法重新规定如下:

1.图书出版单位出版外国图书(包括翻译、翻印),应当与外国作品的著作权人签订出版合同,并将合同报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登记。

2.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版权局(以下简称地方版权局)负责本地区(含中央出版社)出版外国作品的合同登记工作。

三、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合同签订之日起七日内,将原出版合同送当地版权局登记。当地版权局在合同上加盖合同登记章,退回国内出版单位。合同登记号由数字组成:(地区号)1(年份)1(顺序号)。为规范登记工作,国家版权局制定了合同登记表(见附件1)。地方版权局可向图书出版单位发放合同登记表。出版单位申请合同登记时,可将填好的合同登记表连同合同一并提交当地版权局。合同的登记印章由地方版权局根据本通知所附的规格和样式制作。

四、地方版权局应在七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并在完成登记后的七天内,将合同副本及发放的合同登记号报国家版权局。国家版权局定期公布合同主要事项(包括合同双方、授权内容等。不涉及商业秘密)。国内图书出版单位应在图书上注明合同登记号。

动词(verb的缩写)与外国图书合作出版音像制品的合同,还应当经当地版权局登记。

不及物动词对未按规定登记的图书出版单位,由地方版权局给予警告、通报批评、罚款等行政处理,并建议出版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理。因合同未登记造成侵权的,国家版权局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及其实施条例给予较重的行政处罚。

更多图书出版合同关于专有出版权期限的约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相关信息请联系北京鑫企网工商注册代理网客服,一站式代理北京公司注册和北京注册公司等新公司注册信息。


图书出版合同关于专有出版权期限的约定,图书出版者出版图书与著作权人订立出版合同相关阅读:

合伙开公司营业执照,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怎样开好公司呢-,如何开好一个公司

出版者依著作权法取得使用权的,不得侵犯作者的,侵犯著作权应当承担什么责任

中国人去日本开公司,在日本可以开公司吗

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登记管理办法,办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步骤及所需材料

成立婚庆公司大概多少钱,婚庆公司一般多少钱

如何开一家融资租赁公司,租赁公司和融资租赁公司

办理营业执照中介公司,怎样办理中介服务类营业执照-

开传媒公司是做什么的,开一家传媒公司怎么样

代账公司培训班,代账会计公司和培训班


  • *免责声明:网站部分内容来源于网络,如果文章内容侵犯到您的合法权益,请联系我们,经核查后会立即删除。